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检察建议开出解决良方
“多亏你们一年多的跟进协调,我的执行款才能到位,这下我心里终于踏实了。”8月的一天,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的调解室外,宋宇拿到执行款后,迫不及待地向负责其案件的检察官和执行法官表达谢意。
创业惹纠纷
赢了官司却血本无归
2017年初,在外地打工多年的宋宇回到老家河南,准备在家乡开个建材制造厂。他在网上看到张家港西山机械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公司”)出售建材生产设备的广告,经过一个月的考察,觉得西山公司经营多年,实力雄厚,便联系该公司的对接人成敏下单订购。双方谈妥购置相关生产设备的费用共计19.6万元。之后,宋宇租赁好了厂房,招募了工人,等待开工生产。
一个月后,订购的机器设备从张家港运抵河南,随即上线运营。就在宋宇想要红红火火大干一场之时,订购的设备却一直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在多次联系西山公司调试不达标后,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并签署退赔协议。
因一直未能谈拢具体的退赔金额,2018年5月,宋宇将西山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西山公司返还设备购置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6万元,其余损失宋宇不再主张,机器设备则由宋宇寄还给西山公司。
本以为这件事至此总算有个了结,但西山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宋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近一年后,赔偿款仍然没有到位。这时,西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奚平山因病过世,西山公司也随即终止经营。法院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宋宇没想到创业还没开始就已经血本无归。他一直联系当时的对接人成敏,成敏却一直不接电话。走投无路之下,宋宇从河南远赴张家港,一边向相关部门信访,一边四处打听成敏的行踪,催其偿还执行款。
申请执行监督
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
“被执行人明明有钱就是不给我,他们就是逃避执行,你们可以去查!”2020年5月,宋宇来到张家港市检察院申请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问道:“成敏是西山公司的前员工,即使西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平山已去世,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发生在你与西山公司之间,为何你要成敏为西山公司继续支付执行款呢?”
宋宇于是向检察官讲起这其中颇为复杂的来龙去脉。
原来,成敏是奚平山的儿媳。在购买设备、调试、解除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成敏不仅全程负责,而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也是成敏代表西山公司签署的退赔协议。在奚平山生病后,实际也是由成敏打理着西山公司的大小事务,这让宋宇更加坚信盯着成敏就能拿到执行款。
与此同时,宋宇还打听到,奚平山在2017年出资设立了维峰公司,但在奚平山生病之后,该公司股东就变更为其儿子奚伟和儿媳成敏,自此之后西山公司基本不再经营,维峰公司却生意红火。据此,宋宇推断,西山公司将财产转移给了维峰公司,成敏称没钱支付也完全是撒谎。
“执行法官没有及时查封我退还的机器设备,以致最值钱的主机被西山公司变卖,导致最终执行不到位……”宋宇越说越气,情绪久久不能平复。
执行难以推进
检察建议开出解决良方
“我多次催促执行法官去查封扣押,他却一拖再拖。这是我和执行法官的通话录音!这就是证据!”宋宇拿了一份存有32段通话录音的U盘交给承办检察官,情绪异常激动,并反复强调西山公司不可能没有财产,而是财产都被转移了。
张家港市检察院受理了宋宇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分析案情并调取案卷材料。检察官经审查核实,宋宇申请强制执行前,成敏已支付过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又分期支付了5万元,之后就没有再支付余款。执行期间,法院确实裁定查封西山公司所有设备,但核心主机不在其列,被查封的设备也因两次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经核实,宋宇提供的执行阶段的通话录音表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怠于执行等违法情形。
西山公司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是否属实呢?针对这一问题,检察官审查了西山公司的相关涉诉案件,查询了西山公司、维峰公司、奚平山、成敏名下的所有银行流水,并对成敏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明西山公司在执行期间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证据证实西山公司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维峰公司主营对外贸易,西山公司主营机械设备生产,两家公司在经营中基本没有往来,公司账户间也基本没有款项往来。奚平山在2017年设立维峰公司时,西山公司已经经营下滑,两家公司也不存在人员混同、财物混同等情形。
根据调查情况,宋宇的申请监督理由部分成立。2020年11月,承办检察官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执行和解,推动执行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法检合力促和解
执行款终于落实到位
“发检察建议不是办案的最终目的,检察建议也不能一发了之,最根本的是要帮助申请人解决执行难题,让他真正拿到执行款,化解心中的愤懑。”承办检察官沈佼说。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西山公司账户中的款项大部分转入了奚平山和成敏的银行卡上,但成敏称这些银行卡都是奚平山在使用,是为了方便给供应商打款,具体流向她并不清楚。由于奚平山已去世,西山公司的账户资金与奚平山、成敏的个人账户混同使用的情形已很难查清。为了尽快帮助宋宇拿到执行款,检察官将成敏作为推动执行和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多次向成敏释法说理,增进调解信任,激发和解意愿。
检察官还发现,该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成敏本愿意代表西山公司付款,之后也并非故意不履行义务,只是当时公公奚平山病危,确实没有余款支付给宋宇。也基于本案历经诉讼、执行、检察监督等诸多程序,宋宇又长期坚持索要,双方隔阂越来越深,成敏索性不再履行执行款。虽然纠纷所涉金额不大,但双方均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给和解增加了难度。
“只要双方有和解意愿,关键就在于能不能引导双方形成预期'平衡点’。”沈佼说。
该案经过初步调解后,成敏表示:“和解可以,但是宋宇这个人太不讲理了,我只同意给5万。”
检察官考虑再三,该案执行款还有近15万元没有执行到位,两年多的艰难追索历程已让宋宇身心疲惫,以5万元和解他定当不会同意。但是既然成敏已经松口,那就为推动和解工作创造了机会,必须想办法引导双方从事实、证据、成本等角度合理确定利益诉求。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官多次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当面沟通开展执行和解的方式方法。法院对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的违法情形予以认可,并回复今后将依法、及时、规范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同时也非常重视矛盾化解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执行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充分阐释了现实情况,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在化解矛盾过程中,执行法官倾力协调推动执行和解,检察官全力配合执行法官开展工作,促使当事人以平等对话打开心结。经过检察官和法官数月倾心尽力的沟通、利弊权衡的阐释,2021年8月,经过3次和解预案调整,最终促成双方以合计1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最终实现了检察和解与民事执行的“无缝衔接”。和解协议签订当日,成敏代表西山公司支付给宋宇10万元,宋宇自愿放弃余款,双方的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多年的矛盾积怨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我们的工作最关键的是要真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承办检察官与法院执行法官对推动执行和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目前,检察院和法院已达成共识,以个案为契机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在工作中相互配合,探索建立执行监督与矛盾化解长效联动机制,形成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合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 张天琪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得以执行,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之必需。司法实践中,存在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隐匿、转移财产,法院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等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情形,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信访风险。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成为群众期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卡。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一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官除了查阅执行案件及关联案件卷宗,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多家银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查明法院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的事实及被执行人西山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公司资金与个人账户混同使用的情况,为向法院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奠定了扎实基础。二是主动跟进,保证检察建议实效。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以及请进来、走上门等方式,通报该案调查核实情况,就该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申请人信访动态等与法院执行局领导、执行法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就共同推动该案继续执行和问题解决达成共识。三是积极释法说理,推动达成和解。本案因案件关键性人物去世,申请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因而申请人信访不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耐心化解申请人所急所盼,引导其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同时,针对和解缺少抓手、工作陷入僵局的不利局面,以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争取法院的认可与配合,共同做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协同化解案件纠纷,共同推进和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天琪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