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督、太守、巡抚、总督、刺史、司马、太尉,谁的权力更胜一筹?
“都督”,官名。魏文帝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而都督中外诸军及大都督权位为最重。吴、蜀亦置之。晋、南北朝因之。后周改都督诸军为总管,又有大都督、帅都督、都督。至隋,三都督并为散官。唐复为都督府,为上中下三等,上都督为亲王任之。常亦为赠官。其边防重地之都督,则加旌节,谓之节度史。中叶以后,节度史益增,都督之名遂废。元置大都督府,统领诸卫,专为武官。明改元之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又改为五军都督府,置左右都督及诸官,分领全国卫所,制与元同,而非晋、唐旧制。
“太守”,官名。秦设郡守,管理一郡政事,秩二千石。汉景帝时更名太守。隋初,以州刺史为郡长官。宋以后改郡为府或州,郡守已非正式官名,但仍习称知府、知州为太守。明、清时专指知府。
“巡抚”,官名。明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標)巡抚陕西,时巡抚尚非地方专任之官。至洪熙元年八月以大理寺卿胡槩参政叶春巡抚南畿浙江,始设巡抚专职。清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揽一省军事、吏治、刑狱、民政等。因兼兵部侍郎衔,也称抚军。又因明、清两代巡抚例兼都御史或副都御史,故也称抚院。
“总督”,官名。明初用兵时,命京官至地方总督军务,非常设之官。弘治时,部议以三边宜以重臣专任开府,总制军务;至嘉靖时,去制字改为总督。清代因之,为地方最高长官,综管一省或二、三省的军事和政治,例兼兵部尚书衔。别称制府、制军、制台。
“刺史”,官名。秦设刺史,监督各郡。刺,乃检举不法;史,系皇帝所使。汉武帝元封五年设部(州)刺史,督察郡国,官阶低於郡守。成帝绥和元年改为州牧,东汉光武.建武十八年复为刺史。灵帝时,复改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的军政大权。魏、晋重要的州、郡由都督兼任刺史,权力更大。隋以后,刺史为一州的行政长官,以后刺史成为太守的别称。中间只隋炀帝及唐玄宗时曾两度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不久都复旧。宋制设知州,以朝臣充任,虽仍有刺史一官,仅属虚衔。元、明以后,刺史官名亦废。清代用作知州的别称。清顾炎武认为汉时的刺史,相当於后世的巡按史;魏、晋以来的刺史,相当于后世的总督;隋以后刺史,相当於后世的知府及直隶州知州。
“司马”,官名。《周礼》夏官大司马之属,有军司马、輿司马、行司马。春秋.晋作三军,每军别置司马。汉宫门及大将军、将军、校尉之属官,都有司马。边郡亦设置千人司马,专管兵事。隋、唐州府佐史有司马一人,位在别驾、长史之下。
“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军事。汉因之,其尊与丞相等。西汉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改为大司马。东汉光武帝复名太尉。后代也多沿置,但一般皆为加官,无实权。至明始废。
封建历代,诸例官(阶)“谁的权力更胜一筹”?
综上所述,考校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