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取得税务机关支付的个税代征手续费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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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取得税务机关返回的个税代征手续费,如何进行核算?

回复:

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六、关于单位取得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税款手续费按规定计入本单位收入,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 度》中“其他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同时 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4号文出台之前,我们的观点认为列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更为合适,因为税务机关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从这个角度理解,单位收到该手续费收入属于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

尽管4号文为征求意见稿,显然也不会产生什么歧义,列“其他(预算)收入”核算也无不可,当然最后以正式解释为准。另外如果本级财政部门要求预算单位作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需要上缴财政专户,那么从其规定,记入“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

对于大家提及的这笔税收代征手续费使用问题,都纠结于是否可以奖励办税人员?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明确:“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认为,“三代”手续费可以用于聘用“三代”工作人员的人工劳务成本、相关业务的设备购置和办公经费等支出,如多余资金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办税人员来说,单位已承担工资福利,代扣代缴业务属于本职工作任务,且津贴补贴发放有严格的发放要求,因此不宜另行单独予以奖励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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