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事实问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原告张淳所诉行为均属正常的文艺批评范畴,不构成捏造事实。而且被诉内容基本上是通过信件、以反映问题的形式提出的,信件的受众或是具体的收信人,或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受众非常局限,不构成散布。即便存在“瓦氏夫人的家族后人也正在以司法形式追究该剧编剧张淳的责任”这一不实内容,但该不实内容也仅出现在黄军等人向国家广电总局反映问题的信件中,影响范围小,情节轻微,没有达到散布的程度,也未在客观上起到损害张淳商业信誉的后果,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案件事实
张淳为广西壮剧团离休导演。1988年,张淳曾与案外人宋安群、谢国权共同创作并导演了壮剧《瓦氏夫人》,该剧剧本发表在《影剧艺术》杂志1988年第6期上。广西壮剧团联合其他单位按照该剧本排演并在1988年“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文艺晚会”上进行了首演。
2001年,宋安群、谢国权、常剑钧将壮剧《瓦氏夫人》改编成《新编历史壮剧瓦氏夫人》(简称2001年改编本),发表在《剧本》杂志2002年第8期。
2002年8月28日,张淳致信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厅长,称2001年改编本中的“[锣声大作,‘抓紧成亲,把种留下!’的号令响彻山川。瓦氏:(跃上高台振臂高呼)后生们,带着你们相好的女人,到岭坡上去,到山洞里去,为壮人把种留下![留种啰!嗬……”,俨然一幅古代原始部族野蛮的群婚野合的落后生活面和陋习,不仅使人联想到当代农村兽医站的“配种站”,粗俗至极。
2007年7月26日,张淳与影星营公司达成了《关于投资拍摄24集电视剧<瓦氏夫人>意向书》(简称《意向书》),约定:报备国家广电总局的《瓦氏夫人》剧:编剧——张淳,导演——张绍林,制片——张淳;由编剧兼制片人张淳全权负责主建《瓦氏夫人》电视剧的筹拍剧组(包括聘任该剧的主创,主演等演职人员与该片的全部拍摄工程);影星营公司独家投资,《瓦氏夫人》的播映和版权归双方永久共享;制片方争取在央视首播,卖断国内播映和版权,可基本收回全部投资,并首先归还影星营公司全部投资,海外版权所得全部盈余双方按50%利润平均分配。
2007年8月20日,以张淳为编剧,广西影星营影视有限公司(简称影星营公司)投资的24集《瓦氏夫人》电视剧剧情梗概经广西广电局、广西民委同意,报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许可证号为(桂)字第060号,拍摄时间为2007年10月。
2007年4月29日,www.rauz.net壮族在线网站刊登文章《电视剧<瓦氏夫人>项目启动》,文章署名为“僚人老怪”,来源为本站原创,该文称:2007年4月28日大型历史题材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拍摄项目正式启动,壮族在线网站顾问团召集人僚人老怪出任总制片人。2007年10月29日,壮族在线网站刊登文章《大型历史题材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剧本创作说明》,文章署名为本站编辑,来源为梁越,其中载明该剧的编剧为梁越,民族史顾问为梁庭望,张声震为壮学顾问。廖汉波为壮族在线网站域名持有人。张淳主张僚人老怪即为廖汉波。廖汉波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僚人老怪另有其人。
2007年9月1日,张声震、梁庭望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书记与主席写信,信中称:因梁越同志反映的拍摄重大历史题材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碰到的问题。根据梁越同志反映,影星营公司抢先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24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的立项规划,并通过各种关系向我区一些不明情况的部门和领导活动,影响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拍摄三十集《瓦氏夫人》的工作进程。影星营公司为民营企业,拍摄民族题材有局限性。中华民族重要英雄人物和爱国主义重大题材的宣传,应当纳入国家的计划,以国家行为来进行,由民营公司来操作不合适。地方行为应服从国家行为,在宣传方面也应如此。更重要的问题是影星营公司采用的剧本为舞台剧《瓦氏夫人》的第一编剧张淳所创作,没有广泛征求壮学专家、明史专家、民族史专家的意见,万一出现问题,将像舞台剧《瓦氏夫人》那样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舞台剧《瓦氏夫人》违反历史事实,胡编瓦氏夫人老年情爱情节和壮族的所谓“性习俗”,把一个严肃的题材游戏化,严重伤害了壮族人民的感情,也引起了瓦氏夫人家乡靖西和田阳干部群众的极大愤慨和壮族在线网友的强烈抗议。为此建议撤销民营机构对《瓦氏夫人》的立项申请,把《瓦氏夫人》电视连续剧拍摄工作列入政府行为;大力支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把《瓦氏夫人》拍好;广泛征求专家、代表意见。
2007年9月30日,黄军等人以群众来信的方式向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建议将以张淳为编剧的24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立项规划撤销的报告》,称:于2007年8月立项公示,由影星营公司报备制作的24集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采用的是原广西壮剧团编剧张淳创作的剧本。编剧张淳曾经创作历史舞台剧《瓦氏夫人》,由于剧中带有伤害该民族英雄的情节,已引起广大壮族群众的抗议。为保证该剧良好的社会影响,应避免由盈利性强的民营企业独立运作该剧,并将其纳入国家行为。民营企业在民族英雄宣传的广度和力度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影星营公司采用的剧本为张淳所创作,没有广泛征求瓦氏夫人家乡田阳县、靖西县及壮学专家、明史专家、民族史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一旦出现问题,将像舞台剧《瓦氏夫人》那样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张淳作为舞台壮剧《瓦氏夫人》的第一编剧,创作了剧中所谓壮族人的性习俗和瓦氏夫人晚年拥有情夫的毫无历史根据的情节,把一个严肃的民族英雄题材游戏化,严重伤害了壮族人民的感情,在广西引起了极大的公愤。壮族最大的民间网站壮族在线发起了对该剧的网上声讨,并要求该编剧张淳向整个壮民族谢罪道歉,得到了搜狐论坛、新浪论坛、红豆社区、南北海湾、天涯社区等全国各大民间网站的响应。瓦氏夫人的家族后人也正在以司法形式追究该剧编剧张淳的责任。建议国家广电总局撤销该电视剧的立项规划,并附有网友抗议文章两篇1、《心在流血,每个壮人都发一声吼—禁演新编历史舞台壮剧〈瓦氏夫人〉网上抗议活动》(简称《心》文)2、《谁在玷污我们的民族女英雄—瓦氏夫人》(简称《谁》文)。
《心》文称:“新编历史舞台壮剧《瓦氏夫人》把严肃的题材游戏化,不仅一开篇就给壮族安了个天地大做爱的所谓性习俗,还从头到尾给58岁的瓦氏夫人安了一个情夫。整剧对历史事实和民族英雄没有一点虔诚、尊重之心,还充满了戏谑化,表面上是歌颂,其实是极大侮辱了历史人物,更是侮辱了瓦氏夫人一辈子维护的岑氏家族和她个人品性、人格。这个所谓的历史壮剧《瓦氏夫人》演出一次,壮民族心里就会流一次血,演出的层次越高,血流得越大。这个垃圾剧必须禁演。该剧的三个编剧张淳、宋安群、谢国权必须向整个壮民族谢罪!凡在该剧中演出的壮人演员应自觉拒演!以此来告慰瓦氏夫人在天之灵,告慰整个桂西壮人长达千年以来为维护祖国统一,抵御外敌所流的血!布洛陀祖公和姆六甲祖婆在上,愿瓦氏夫人在天之灵安息!”《心》文于2007年9月15日刊登于壮族在线网站,作者署名为田阳百姓,文章来源为本站论坛,并转载于百度贴吧壮族吧,红豆社区。
《谁》文称:“广西壮剧团历史舞台剧《瓦氏夫人》主创人员罔顾历史事实,给58岁的抗倭女英雄安装了一个情夫!我们对舞台剧《瓦氏夫人》不尊重历史、肆意歪曲历史,不尊重民族英雄、丑化民族英雄,不弘扬民族精神、玷污民族精神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和抗议。坚决要求:立即停止公演舞台剧《瓦氏夫人》;剧组主创人员要在主流媒体公开向全国人民道歉;相关颁奖部门撤回授奖,反省并致歉!”《谁》文以转载的方式刊登于壮族在线网站。
2008年1月21日,黄军、贝侬公司向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尽快处理广西影星营影视有限公司报备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未开机拍摄等问题的报告》,举报张淳作为编剧的电视剧《瓦氏夫人》未开机拍摄。廖汉波、梁越、黄军均为贝侬公司股东,黄军为贝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10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向广西广电局发出通知,称因部分群众来信对2007年8月公示备案的电视剧《瓦氏夫人》提出异议,请广西广电局慎重处理,将该剧剧本报送广西民委审查,并请其出具审查意见,要根据广西民委意见责成作者进行剧本修改或决定是否拍摄;要充分重视来函中反映的问题,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特别是要主动与持异议群众沟通交流,将有关问题解决在开拍之前,不要酿成事端,将上述处理情况上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
2009年1月13日,影星营公司出具证明,称:我公司本来计划投资拍摄张淳编剧的电视连续剧《瓦氏夫人》24集,因在“壮族在线”搜狐论坛等网站上看到关于声讨张淳编剧的《瓦氏夫人》电视连续剧歪曲壮族人民形象等之类的信息。为了慎重起见,我公司不得不中止对该剧的投资。
2009年9月23日,张淳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廖汉波、梁越、张声震、梁庭望、黄军侵犯其名誉权。在该案诉讼中,梁越将起诉状、答辩状、张声震和梁庭望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写的信等证据公开在其个人博客上。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淳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要求张淳确定全国性综合门户网站和广西主要报纸,明确告知张淳裁判文书无法抄送行政机关,同时明确提示张淳主张预期损失的诉讼风险,但是张淳坚持诉状内容。同时,张淳明确本案仅主张梁越、张声震、梁庭望、廖汉波、贝侬公司和黄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2009年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骆越文化研究会出具了关于舞台剧《瓦氏夫人》三个版本剧本的审读意见,称1988年版中的“这是出征前的‘群婚’之夜”、“三天战鼓声连声,三天胶漆难离分,三天尽情来相爱,爱摆抖擞好出征”、“新郎们张起彩色披毯,抱起新娘,悄悄走向蕉丛竹影浓处”、“只为明日出征,今夜话绵长。漫山漫岭这对对双双……”、“出征前三天里个个完婚”、“瓦氏夫人:岑忠,我的好兄弟!我怎不愿青藤缠树永不离!”“天神布洛陀”等处描写群婚野合习俗,暗示瓦氏夫人与其小叔子有乱伦私情,歪曲壮族群众信仰,布洛陀是人神,而不是天神或战神。该报告最终得出结论:1988年版、1990年版、2002年版《瓦氏夫人》中,每个版本都有十余处,甚于更多的侮辱壮族民俗、歪曲壮族人文始祖形象、歪曲侮辱瓦氏夫人形象、挑拨壮汉民族关系的场景描写。对于瓦氏夫人老年情爱情节在1988年版就有令人反感的叔嫂私情表露,1990年版就有乱伦倾向的表述,而侮辱壮族的性习俗,在1988年版就非常扎眼。
法院观点
一、张淳虽然是自然人,但其作为编剧通过向文化市场提供剧本等行为换取交换价值,其所创作的剧本已经构成商品。作为文化市场的商品经营者,编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而且,根据张淳与影星营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可知,张淳作为影星营公司投资拍摄的《瓦氏夫人》电视连续剧编剧和制片人,参与了该剧的前期拍摄准备工作,且有权获得该剧拍摄和发行后的相应比例收益。因此,张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具有提起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资格。
二、张淳所诉行为中有关张淳创作的剧本是否存在胡编瓦氏夫人老年情爱情节和落后“性习俗”等内容,以及该内容是否伤害壮族民族和瓦氏夫人后人的感情,包括是否征求过相关专家意见等,均属正常的文艺批评范畴,尚不构成捏造事实。而且,被诉内容基本上是通过信件、以反映问题的形式提出的,信件的受众或是具体的收信人,或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受众非常局限,尚未达到散布的程度。网站上的涉案文章虽然也包括上述内容,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文章与梁越、张声震、梁庭望、黄军、贝侬公司有关。廖汉波虽然是登载上述文章网站“壮族在线”的域名持有人,但没有证据证明廖汉波就是“僚人老怪”,进而不能据此认定廖汉波与上述文章有关。因此,上述文章的公开状态与认定梁越、张声震、梁庭望、廖汉波、黄军、贝侬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散布无关。
三、即便存在“瓦氏夫人的家族后人也正在以司法形式追究该剧编剧张淳的责任”这一不实内容,但该不实内容也仅出现在黄军等人向国家广电总局反映问题的信件中,影响范围小,情节轻微,也未在客观上起到损害张淳商业信誉的后果,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妥。
四、至于张淳编剧的《瓦氏夫人》电视连续剧未能如期拍摄的后果,是由于影星营公司终止投资行为直接导致,而影星营公司终止投资行为并非涉案被诉行为导致的直接、必然结果,影星营公司作为投资电视剧的市场经营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了解、判断,进而决定是否继续投资拍摄张淳编剧的《瓦氏夫人》。因此,影星营公司终止投资进而使得张淳编剧的《瓦氏夫人》电视剧不能如期拍摄,与涉案被诉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梁越、张声震、梁庭望、廖汉波、黄军、贝侬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亦无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商业诋毁要求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虚假事实;2、散布行为;3、造成损害他人商誉的后果。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我们按被诉内容来分析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1、《瓦氏夫人》内容低俗、伤害壮族和瓦氏夫人感情、是否征求过专家意见
(1)这部分内容均属正常的文艺批评范畴,梁越、张声震、梁庭望、廖汉波、贝侬公司和黄军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2)被诉内容并未达到散布的状态,因为都是通过信件、以反映问题的形式提出的,信件的受众或是具体的收信人,或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受众非常有限。
(3)网站上的涉案文章虽然也包括上述内容,但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被告有关。
2、瓦氏夫人的家族后人也正在以司法形式追究该剧编剧张淳的责任
即便该内容不实,但该内容也仅出现在黄军等人向国家广电总局反映问题的信件中,影响范围小,情节轻微,不构成散布,也未在客观上起到损害张淳商业信誉的后果。
综上,本案被诉内容不属于商业诋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件来源
张淳与梁越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高民终字第2086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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