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涉税风险三大管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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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是很多公司普遍存在的实际状况,但如何实施财税处理?能不能公司替个人承担或者报销油费、过路费等费用?会不会引发税前扣除风险?会不会导致个人所得税风险?虽然不算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实务中依然争议颇多,核心聚焦在三个问题:
问题1
私车公用算不算租赁行为?
车的产权属于个人,公司使用当然属于租赁行为,如果界定为租赁行为,企业就应当向个人支付租赁费用,个人也就自然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给企业。
实务中很多公司的私车公用仅仅是补了一份协议,协议中也未约定租金支付,这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没有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实施交易,甚至可能怀疑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从而影响到车辆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判断。
关于这一点,湖北、山西、厦门、苏州、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都曾经有过明确界定,要求企业必须签署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用给车辆所有人,同时取得个人代开的租赁发票,这个大前提下,才能够确认相关车辆费用,如油费、过路费等的合理报销和合理扣除。
所以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协议,而在于租金的支付与发票的取得,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判断关键。当然私车公用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交易,并不是全天候租赁,而是在无法精确判断使用时间、使用场景前提下的一种特殊租赁,正常情况下,私车公用情况下,个人依然实际控制车辆,只是在公司需要的时候,比如个人因公外出办事时使用,这里的租赁费就不能比照全天候租赁的租金标准。问题是,租金定多少合适?我的观点,只要支付部分租金,能够印证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即可。
问题2
租赁背景下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我们已经确认了车辆所有权为个人,交易性质为租赁,那么车辆的哪些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通常情况下,车辆费用包括保险费、维修费、加油费、过桥过路费等,很多公司在私车公用中将所有费用都拿来报销,这很显然是不公允的,对于公司来讲,付出与得到不成回报,这就是一件不公允的交易,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质疑。
要比照租赁交易,租车公司是一个可参考的比较主体,通常情况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并不承担保险费和维修费,这两部分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承租人只承担使用过程的费用,油费和过路费。私车公用场景下,自然也不应当由公司承担保险费和维修费,即使是油费和过路费,也应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承担,比如根据岗位的繁忙程度和外出频繁程度制定不同的私车公用费用报销标准,没有标准无节制的报销显失公平,也将被税务机关质疑。
问题3
私车公用中个人报销油费和过路费
是否涉及个税风险?
如果是没有租赁协议和租赁业务背景的个人报销,很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或者福利费中的交通费用,从而出现个人所得税缴纳风险。但私车公用场景下,租赁交易是前提,在租赁背景下,报销的油费和过路费视为车辆为公司使用期间发生的合理支出,当然应该作为公司支出,而不是个人补贴,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公司支付给个人的租金必须由公司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或者由个人直接在代开发票时缴纳到税务机关,适用税率按照租赁收入减除20%费用后适用20%税率。
小小的私车公用,也带来这么多争议问题,但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蕴涵着税法的很多基本规则,比如对核心交易的性质判断,比如对价格公允的判断,对合理性的界定等,搞清楚这些基本规则,对于所有业务都能够有一个相对明细的判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