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

3.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关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关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3.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 境内公司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外债等业务,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2.境内公司原则上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可与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等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3.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收入范围:境外上市募集调回的人民币资金,从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境内划入符合规定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人民币资金,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人民币资金,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人民币资金,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利息收入,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人民币收入,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账户支出范围:公开披露文件中所列经常项目下和资本项目下的支出,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境内划转公司其他人民币账户,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支出。

4.境内公司申请将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境内公司应持相关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结汇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6.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及时报送结汇待支付账户相关信息。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按照汇发〔2016〕22号文“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资金用途代码。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