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是否还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律师答复:
公司的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吊销后至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仍可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及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之规定,公司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该种资格及能力直到法人终止时才会消灭。鉴于法人终止的认定标志是法人依法完成注销登记,若公司在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吊销后一直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则公司并未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仍有诉讼主体资格。此外,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来看,由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定程序注销时,仍具有法人资格,故公司作为法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适格的原告。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答复内容,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856号行政裁定书中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上述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裁判观点、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2193号行政裁定书中关于“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合江县佛星纸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蔡祖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合江县佛星纸厂营业执照被吊销,但该企业并未被注销。蔡祖泽认为合江县政府关闭合江县佛星纸厂进而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维护的是合江县佛星纸厂的权益,应当以合江县佛星纸厂的名义提起诉讼,其以个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裁判观点,现行司法实践就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公司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及肯定。故被吊销但未完成注销的公司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结合前述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复及裁判文书,被吊销但未完成注销的公司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于被吊销但未完成注销的公司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受理及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