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到位,两药店负责人被刑事立案

近日,北京市已有六人涉疫违法被刑事立案侦查,其中包括两名药店负责人。

两药店人被刑事立案
今天(10月25日),北京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昌平区副区长佟立志介绍,目前,全区298家棋牌室已全部关闭,依法关停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35家药店、16家诊所。
此前,居住于昌平区宏福苑小区的两名确诊病例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然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两人仍然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接受正规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经有5人确诊,公安机关已经对上述两人刑事立案侦查。
上述两名病例自行购药药店的负责人——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向两名确诊病例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在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目前,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吊销涉事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分别对杨某、王某娴两名药店负责人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从重考量
疫情防控常态化已近两年,仍有部分民众、单位对防疫规定乃至相关法律置若罔闻。
2020年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冠病毒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冠状病毒虽被列入乙类传染病范围,但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还提到,“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警方提醒,各药店人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所在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药店、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尤其要注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规定登记、报告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
着重清查药店购销记录
此外,药监部门也将加强督导检查和稽查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违规药店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对辖区药店逐一清查,尤其是药品购销记录,以防止药店瞒报、漏报。
对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药店,将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对“四类药品”销售信息不登记或登记不全、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福义介绍,将升级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进一步梳理“四类”药品清单,全面指导药店销售工作。
北京市药监局会向各药店下发含小柴胡颗粒、秋梨润肺膏、炎可宁片等645种“四类”药品参考目录,要求全市药店根据实际经营品种情况,建立“四类药品”店内销售清单,施行“一店一清单”,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每名店员熟悉目录、熟知清单、熟练登记和上报信息。(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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