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款实务 | 工程烂尾后,乙方应该如何主张工程款?

烂尾工程,是指工程项目还在修建时,却因各种原因长时间停工状态的工程。绝大部分烂尾工程的原因都是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投资建设,也正是因为如此,一旦工程烂尾,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结算就成了最大的难题。

烂尾工程应该以什么作为结算依据?烂尾工程中优先受偿权如何主张?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梳理。

  施工合同中审计条款的效力  

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但一般来说,工程就算已经陷入烂尾状态,发包人却未必会承认,也往往不会配合施工企业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这时候,承包人甚至很难再见到发包方的具体负责人。因此,烂尾工程的工程款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确认已完工程量。针对这一点,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协商。施工企业应主动找发包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协商,先确定无争议部分,对有争议部分可以结合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资料、监理资料等进行现场核实,最终就已完工程量达成一致,并形成签证。

在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认识时,则可以考虑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权威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是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展开,切忌单方面进行鉴定,否则可能白白损失鉴定费。

如若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量的确认不予配合,施工企业则可以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造价公司、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邀请监理方、劳务承包人一同见证,由公证机构对现场已完工程量进行公证,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书,再由造价公司进行已完工程量的核算。

  烂尾工程工程款的结算  

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无论什么样的工程款,其结算的必要条件都是工程质量合格。虽然烂尾工程未完工,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但也要保证已完工部分的质量问题。在保证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影响工程款结算的要点是合同效力以及结算方式。

合同有效时,如果确认烂尾只是暂时的,在一定的时间后能够恢复,则双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材料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等到工程完工后,再另行结算工程款。

而如果看不到复工的希望,那施工企业应果断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参照合同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同时还可与主张前文所述的各类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则本身就不具备约束力,自然也就无所谓是否继续履行,施工企业可以直接主张工程款,而合同约定违约金,则无法主张。

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对烂尾工程工程款进行结算的依据。大致上,结算方式主要分为固定价与可调价两种。这其中,要想按照固定价的方式结算,一般是要求工程完工的,既然工程已经烂尾,则固定价方案无法再适用。此时,就需要走司法鉴定程序,再按照鉴定结果,用已完工比例乘以总工程款得出应付工程款数额。而对于可调价,一般也需要鉴定部门根据已完工程量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然后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结算。

  烂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但既然工程已经烂尾了,则实际竣工之日已遥遥无期,甚至可能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在复工无望、必须追讨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界定优先受偿权的时间点也非常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案例,如果从约定的竣工时间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则施工企业可能会不问原因地丧失该权利,与设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条款的精神不符。因此,在实践中,遭遇类似问题,施工企业可以主张以合同解除之日,或者以双方移交烂尾工程之日起算。

  结语  

工程款纠纷案非常复杂,而这其中烂尾工程又尤为复杂。一旦工程烂尾,工程款怎么计算、怎么催收、怎么追偿等等,往往都会涉及到多方面当事人,其流程也非常复杂。

因此,当陷入因工程烂尾而导致的工程款拖欠困境之后,施工企业应尽快联系专业工程款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先采取止损行动,然后再进行工程款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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