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事案件请律师越早越好

刑事案件,有很多误区。包括律师、当事人和家属都存在许多根深蒂固的误区。刑事案件一般都会依次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认为到了法院请律师才有效果,毕竟案子是法院判的嘛,也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空间和作用有限,甚至会对家属说等到法院“再看看”。

实际上,目前的刑事诉讼改革一个巨大的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进,大量的刑事案件走的是认罪认罚程序,所谓认罪认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大量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基本确定了。等到法院再请律师,为时已晚,作用和意义都要有限的多。

另一方面,即便是非认罪认罚案件,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现状的原因,有个形象的说法是,公安是做饭的(或者组织食材),检察院是端饭的(决定哪些上,哪些不上),法院是吃饭的(决定哪些吃哪些不吃)。可以说,即便法院拥有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但这个决定的权力是有“范围”的,不是随便、任意决定的,而这个“范围”很多时候恰恰是前期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范围”所决定。

如果用百分比来说明这三个阶段的律师作用,我个人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或者超过50%,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起的作用能达到约30%-40%,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起的作用则等于或者少于20%。呈依次递减状况。

因此,家属、律师和当事人都应当充分重视审判前的辩护。

下面,我结合自身经验,就侦查阶段(即决定刑事案件最终结果的源头)律师的作用进行详细论述。

展开来讲,我认为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至少有九个方面。

一、避免无罪的定成有罪的笔录

前几个月我开一个组织卖淫的庭(我是法院审判阶段介入),十几个被告人都不认罪,我是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

其中有个小插曲。

法官问:被告人,你认不认罪?

被告人:我不认罪,我认为我也没有犯罪。

法官又问:那你为什么在之前侦查阶段的笔录里面供述有罪?

被告人:我不记得了,也不太清楚。我的确没有组织卖淫。

法官又问:笔录里面的字是你签的吧?

被告人:是的,是我签的。

法官说:这笔录里面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还有你的签名。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有充分认识。

被告人的辩解于是显得苍白无力。

这个组织卖淫的案件确实有很大问题,无论是客观证据还是事实方面。我当时为我的当事人做的无罪辩护,其他辩护人也几乎都做的无罪辩护。法官也认为有问题,所以开庭至今已经超过两个月却迟迟未下判决。

但是从开庭的过程中来看,当事人的笔录中的供述对他是相当不利。因为他“签字认可了”。

但实际上是这样吗?从我大量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表明:许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时,特别是警方初次讯问而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都是警方自顾自的记录,当事人被动的按照警方的要求签字。很少会详细的查看笔录或者核对笔录,因为警方常常不会给他们这样的机会。

如果不签字呢?警方则会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已经向嫌疑人宣读及核对,嫌疑人拒绝签字。到头来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侦查机关有着丰富的侦查经验,当事人则很多是第一次面临这样的事,如果没有律师告诉他该怎么办、怎么应对,那就真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二、避免轻罪定成重罪笔录

这跟上面的有点类似,不再多说。实践当中很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晰,当事人根本不可能清楚其中的门道,在配合警方调查的时候,稀里糊涂“认错”了的情况经常出现。警方则很少主动“纠正”,因为刑事案件对他们而言,破案才是第一重要的。

三、避免警方的诱供、骗供、错供、漏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在实践当中,警方可能是侦查惯性使然,也可能是破案的需要,形成了“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在实践中的做法,常常是先假设或者怀疑这个人是有罪的,然后去找证据)的思维,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经常出现。

警方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不会给当事人讲太多的无罪、罪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有利于他的法律规定,更多的讲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类的政策。

有很多时候警方的“侦查技巧”则有“诱供、骗供、错供、漏供”的嫌疑。

比如警方经常这样对犯罪嫌疑人说:交代吧,交代完了你就可以出去了,你这点事不大。

实际上呢?很多案件最后处理的比警方嘴里的“承诺”要重的多。

警方还会经常这样诱供犯罪嫌疑人:你这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明明就是犯罪了,你为什么还要这样做?

犯罪嫌疑人则常常有类似回答:我不知道这是犯罪啊,况且我也没干什么啊。然后可能有很多的合理辩解。

紧接着警方的书面笔录中一般都会记载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对于当事人的辩解则常常“选择性漏记或者根本不记”。

实际上很多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表明,他可能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再加上笔录也是警方做的,嫌疑人也“签字”了,很多案件“既然嫌疑人都认了,那他应该还是有罪的吧。”即便证据有问题,甚至不太符合法律规定,加上他的重要辩解可能“有意无意”在笔录中遗漏了,最后往往被定罪。

一个是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的办案人员,一个是“法律小白”的当事人,他如何能知道这里面有这么多的缘故啊!

四、全方位的告知当事人如何“自救”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即便请了律师,律师也不可能天天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最重要的是让当事人学会“自救”,掌握自救的方法和技能。比如如何与警方及其他办案单位打交道,要不要趁早认罪认罚,讲解立功的规定,在“里面”受欺负了怎么办,被办案单位“欺负”了怎么办等等。

五、家事信息传达,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很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里面可能积压了一大堆事情。在庞大的社会网中,他有时候牵扯着方方面面。作为律师,除了给他做专业上的辅导和法律上的咨询,另外一方面就是家事信息传达,尽量避免或减轻因为他失去自由而对外面工作和生活的冲击和不良影响。

六、积极搜集证据提交,避免警方倾向性取证

这一点我在之前的很多文章都论述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往往注重搜集当事人有罪的部分,律师的作用就是补齐当事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那一部分证据材料。最终让案件的情况更全面的呈现在办案单位那里,让当事人获得公正处理。

七、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后续辩护打下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的日子是折抵刑期的。很多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可能已经羁押一年半载了,发现有问题或者案子办错了怎么办?已经羁押的日子是不可逆转的,往往最后的判决是对这已经羁押的既定事实的一种“追认”。

相反,如果能聘请律师在前期积极争取取保候审,则后面的法院或者检察院就不会有这样的压力和顾虑,发现案子办错了,撤掉就是,反正人在外面。

八、提交阶段性律师辩护意见,防止侦查机关的一边倒的倾向性侦查

这一点跟第六点相似,就是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和考虑问题的片面性,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处理。

九、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情况进行控告

很多有问题的刑事案件,最后到法院,可能存在不少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再要求控告、排除,会很难。为什么难?除开实践中操作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已经到了最后阶段、案件的办理已经迁延日久,无论是证据还是程序方面,相关办案人员对此的重视程度当然的“弱化”了。好比一个受伤的地方,刚开始还有受伤的痕迹,日子久了,可能就没有痕迹了,没有了痕迹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却想维权,自然是一件很难的事。

作者:蔡家旭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承接全国刑事案件。

蔡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被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作为律师代表选派赴北京大学进修,并获得进修结业证书。在武汉交通广播电台法律栏目担任讲座嘉宾,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自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执业至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人热情诚恳,信仰法律与刑辩。

执业以来部分成功案例

1、北京某 p2p 公司西宁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省厅督办)最终检察院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2、阮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经过辩护人多次沟通和详细的调查取证,最终检察院不起诉(前期取保候审)

3、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年以上,经辩护,最终判刑五年六个月

4、陶某某涉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涉案 12 人,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 最终说服法官未认定恶势力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5、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吴某存在多次作案等加重情节,且作为上游犯罪的被告人,经有效辩护,最终按照最低起点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前期取保候审)

6、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存在多次贩卖、累犯、毒品犯罪再犯等加重情节,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7、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多次沟通、有效辩护,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梅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当地影响颇大,损失至少上千万),辩护人以当事人无责任作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9、杨某涉嫌诈骗罪(涉案上千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逮捕),辩护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做无罪辩护,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10、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1、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2、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撤案)

13、承办多起醉驾案件(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获得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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