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上说:通过个税APP就能退还买房时缴纳的各种税费?具体咋操作?】为什么我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税汇...

二手住房交易税费

Ture

VS

False

嗨!最近抖音你看了吗?听说个人在二手住房交易过程中缴纳过的税费(房产税、契税等)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这不是赚了吗?

真的假的?还有这样的好事?

不会吧~个人所得税APP里并未涉及到二手住房交易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那到底什么才是正确的呢?

稳住!别急~碰到问题就给小贤打CALL~

请注意

听说个人在二手住房交易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

申 请 退 税?

Ture

VS

False

是假的!!!

敲重点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仅涉及到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预扣预缴时未及时填报,可选择在年度汇算时采集专扣信息,享受扣除金额。

所以纳税人个人在二手住房交易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不能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

是真的!!!

接下来,小贤给大家来详细讲解下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相关的政策~

谁能扣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多少

每月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怎么扣

1、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3、纳税人已婚且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扣除或者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扣除时间

由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或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3.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小贤再次提醒

1、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关于纳税人关心的契税退税问题。目前暂无契税最新政策公布,契税相关政策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0〕9号)。

 END 

温馨提示

最近很多纳税人朋友在个税APP查询了2020年的全年收入纳税明细之后纷纷咨询,按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和“三险一金”、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金额来计算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却还是扣了税款,这是为什么呢?一查询才发现,原来是自己在2020年就已经填写报送过的专项附加扣除没能享受扣除!扣除金额少了,会导致每个月还是预缴了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有不少朋友提出了一些疑问↓↓↓

甲:子女教育已经填写但是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还是0元,这个是什么情况?

乙:我已经填了专项附加扣除,现在换了新公司,为什么新公司帮我报个税的时候没看到我的信息?

丙:我2020年有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补填的,为什么2020年的收入还是要交税呢?

……

大家纷纷表示明明是符合扣除条件并且已经填报成功,但却没能享受扣除,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别急,让我们来理一理。

一、“扣除年度”不正确

发生这些情形,很有可能是因为当初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错了“扣除年度”!想要在2020年度的收入中进行扣除,则“扣除年度”需要选择为2020年。那么,“扣除年度”要怎么确定呢?这取决于您的专项附加扣除发生的时间+开始享受的时间!

怎么理解呢?
一般来说,在哪个年度发生则在哪个年度扣除,比如说小孩在2020年3月满3周岁,则扣除年度应选择为2020年,开始享受扣除的时间则为2020年3月-12月;再比如2020年11月发生首套贷购房的利息支出,贷款时间是30年,那么可以选择扣除年度为2020年,从2020年11月开始享受扣除,但由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最长为240个月,那么您也可以选择在2021年起再开始享受扣除,则此时可以选择扣除年度为2021年。

二、“申报方式”不正确

第二种常见原因——“申报方式”没选对!在手机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填好了信息之后,会出现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供选择:

一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每月申报个税时享受扣除的;
二是“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选择次年的3月-6月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才享受扣除的。

所以,要想每月发工资报个税的时候就在工资收入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话,申报方式必须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才能在扣缴申报个税时获取到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哦!

三、选择的扣缴单位不正确

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同一年内有多处任职单位或者曾经跳槽的人员。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家任职单位进行扣除,比如,2020年您同时在A、B单位工作,想要在B单位发放工资时进行扣除却没能享受,就很有可能是因为您填报的时候指定扣缴义务人时选择了A单位哦!这时候您就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啦!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中间更换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单位扣除。原单位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四、扣缴单位未“下载更新”、“预填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查询确认自己填报选择的信息都没有问题,那么,就很可能是您工作的单位在操作上可能存在疏漏——比如您在2020年10月份通过手机个税APP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是没有通知单位财务人员或者负责报税的人员(或者是他们忘记了)在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税先点击系统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按钮,才能获取到您填报的最新信息,避免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未扣、漏扣的情况!

下载更新后,还需要再一下步操作——填写申报表时,需要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然后再进行税款计算即可!

五、属于离职人员状态

如果上述原因都不是,那也有可能是因为单位不小心将您的人员信息采集为了“非正常状态”,也就是设置为了离职人员,导致无法享受扣除!那么就需要联系扣缴单位修改信息即可。

六、没有工资薪金收入

如果您一年内都没有工资薪金收入,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您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年度汇算期间才享受扣除,平常取得收入预扣预缴个税的时候是暂不扣除的哦!

以上几种常见原因排查后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如果还是无法解决,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手机个税APP进行留言咨询。

需要提醒的是,大家在填报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时,也要注意是否存在上述这些情形!正确填报了才能在每个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及时享受扣除哦!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已于2021年3月1日全面开始,有不少纳税人已经收到了退税啦,看:

那怎么知道自己是否能退税呢?

让小编来解答这些疑问~

年度汇算是什么?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采用的是日常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按全年进行汇算清缴的政策。

简单说就是汇总2020年度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与2020年度已预缴的税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举例:王某2020年在公司上班,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每个月代扣代缴税款,累计扣税800元,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时,发现全年应纳税额是600元,则可以申请退税200元,如果全年应纳税额是900元,则需要补缴税款100元。

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TIPS:符合上述条件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如有需要也可以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如符合第(一)、(二)项条件的,在申报最后一步选择“享受免申报”,无需缴纳税款,如希望缴纳税款,在申报最后一步选择“继续申报”即可。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例,见下图: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纳税人普遍比较关心退税的问题,

下面列举几种

可能会产生退税的常见情况:

1

2020年度收入不足6万元,且预缴过税款的。

2

有年中应业、退职或收入中断的,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年金等其他扣除、捐赠等扣除项目,扣除不完整的。

3

日常预扣预缴时上述第2点中的扣除项目未填写或因无任职受雇单位未享受的。

4

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适用税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的。

5

符合减免税条件,但预扣预缴申报时未填报减免税项目或未足额享受的。

☀TIPS: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大厅等查询已预扣预缴申报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检查符合条件的扣除项目是否填报完整,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01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扣除标准为: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的部分,限额80000元)。

◆ 查询方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首页点击年度费用汇总查询,“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栏显示的金额即为可以扣除的金额。

02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03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TIPS: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020年度仅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且综合所得收入额小于6万元的纳税人可进行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开放时间为3月1日至5月31日。

☀TIPS:进入年度汇算申报时,系统会根据上年度收入自动判断是否符合简易申报条件,并对应的展示简易申报或标准申报的界面。

有哪些办理渠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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