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贸易融资ABS交易模式(信用证、票据、保理、保函)
伴随着贸易融资业务的蓬勃发展,银行和企业持有的贸易融资资产越来越大,证券化的需求显著增加。对于发起人而言,贸易融资证券化可以使其提前获得流动性,并优化财务报表,剥离风险资产;资产证券化优先级的投资大部分回流银行体系,相对于直接投资该类资产,投资证券化产品更能为银行节约资本。
基础资产类别
随着贸易融资产品的不断创新,所形成的贸易融资资产类别不断丰富,但并非全部类型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资产,如信用证、保函等银行贸易融资增信应收款类,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银行增信票据类,依托供应链的保理融资债权类等,均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资金的权利,作为一种债权凭证,不属于负面清单所限制的种类,符合成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准入门槛。
因此,可证券化的贸易融资资产具有如下特征:
1. 基础:真实的贸易背景及基于贸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 还款来源:商品销售收入
3. 基础资产:信用证债权、票据收益权、保函债权、保理融资债权
4. 底层资产:贸易应收账款(债权)
根据上述原则,本文总结出典型的贸易融资基础资产,对其业务内涵及资产的形成加以介绍。
1. 国内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指导文件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和《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而随着国内贸易结算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国内信用证(DomesticLetter of Credit)逐渐兴起,其内涵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类似,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操作依据为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目前,我国的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消”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消的信用证,这一点极大地降低了国内信用证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
2.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通常,未到期票据的贴现是票据融资的传统模式,银行及商业票据服务商将票面金额扣除贴息后支付给持票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转贴现、再贴现及持有至到期托收等方式收款,从而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贴现的票据融资方式易受到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季节性流动性波动的影响,使融资主体常处于被动地位,而通过结构化设计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不仅拓宽了持有基础票据资产的企业的融资渠道,更能够深度挖掘票据及其所依存权益的金融价值,活跃市场主体的参与热度。
3. 保理
保理,意为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基于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将应收账款转予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系统性服务,目前国内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包括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根据保理商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保理商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偿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商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目前国内保理业务以风险易控的国内有追索权的贸易类保理业务为主。
4. 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的凭提交与保函规定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担保的事项是否为融资性活动,银行保函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常见的融资性保函有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等,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进口付款担保等为客户的贸易或工程投标等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为非融资性保函,在贸易融资中,既可以为卖方提供保证,也可以为买方提供保证,以减少申请人的流动资金占用,为贸易活动提供资金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