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林函策〔1993〕109号

广东省林业厅:
    你省粤林〔1993〕064号《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陆生野生动物案件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他法规不能另行规定水产部门享有查处陆生野生动物的职责,否则会造成两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如在实际工作中,确需水产部门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案件的,可通过联合执法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方式解决。
    此复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林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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