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头条:北京六旬大爷不堪邻居辱骂猝死, 家属索赔160万, 法院判决申正义

把人骂死了,要不要负责?很多人可能认为不需要赔偿。不过在互联网十分发达的今日,网络暴力无处不在,“键盘侠”的言论把人给气死了,要不要负责?很多人可能会陷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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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再来看看北京一老人不堪邻居辱骂猝死的事情。

2020年8月,做生意的王某在北京某商业区租了一套房子,以方便自己的工作,并且与六旬的于大爷成了邻居,然而王某刚来这地方没多久,就把自己的面包车停在了于大爷的家门口,也于大爷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一开始于大爷看见王某乱停的面包车,觉得既然已是邻居,应该多担待些,便没有出言让王某立马开走,可接连三天,于大爷也不见王某把车子开走,心里面便感到有些不高兴,但还是找到王某,好言让对方把车子挪开。

本来这也是一件很小的事情,还不至于出人命,王某把车子挪开就行了。

然而王某却不觉得自己做错了,因为他把车子停在那已有三天,也不见有其他人告诉他这里是禁止停车的,王某便认为于大爷是有霸占停车位的企图,因此于大爷的态度并不是很友善,而且他是生意人,嘴皮子溜得很,把于大爷的火气也给说上来了,两人的争吵声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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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邻居见于大爷和王某发生争执,连忙上前劝说,于大爷便返回了自己的住处,但哪成想王某不依不饶,似乎没有“停火”的意思,又跑到于大爷家的门口大骂,难听的话出口成章。

王某认为自己是占理的,颇有得理不饶人的架势。

其他邻居又是对王某好言相劝,把王某给劝了回去,然而王某才踏进家门,却还觉得不解气,再次跑到于大爷家的门口,大声辱骂于大爷,周围的邻居也再次被王某惊动,心中多少是有了些意见,不过本着邻里和睦的态度,他们再次规劝了于大爷,希望于大爷把此事翻篇。

于是王某又被劝回了家,不过在租房内待了没多久,大概是认为北京本地人歧视外地人,心中又升起一股无名火,第三次来到了于大爷家门口,高声谩骂于大爷,而于大爷本就上了年纪,小病不断,且有心脏类疾病,哪里受得了这刺激,并在王某的辱骂声中猝死了。

这下,王某也是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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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于大爷的家属认为如果不是王某多次到他家门口辱骂,使得于大爷深受刺激,于大爷也不可能身亡,因此把王某告上了法庭,向王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万元。

不过王某认为自己事先不知道于大爷的身体不适,且他并没有对于大爷动手,骂人又不犯法,所以他没有必要对于大爷的死进行赔偿。

当然,要看王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也就要看王某的行为与于大爷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调取的监控显示,王某与于大爷确实发生了争执,且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而于大爷回到家后,王某接二连三的出现在于大爷家的门口大骂。

另有目击证人表明,王某的言语十分过继,存在辱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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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王某与于大爷首次发生争执后,于大爷的冠心病是否已发作,已无从考究,但王某存在多次辱骂的行为,肯定会对于大爷的身体状况产生影响,而王某明知于大爷已经上了年纪却还是在一个小时内多次发生争执,即使王某事先不清楚于大爷有冠心病,可在整起事件的过程中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于大爷的死亡与王某的辱骂行为存在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因果关系在民法上的价值大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责任是否成立;二是确定责任的范围。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需要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另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最终酌情认定王某在此次事件中承担5%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人王某向于大爷的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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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骂人也可能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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