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破解岁月皱语”

“重回幼龄美肌”

“雕刻出满意的你”

……

这波医美广告极具诱惑,爱美的潘女士心动不已。咨询过后,潘女士豪掷百万,制定全身医美套餐,期待美丽蜕变。然而,最终效果却让潘女士大跌眼镜,眼睑留下无法自愈的疤痕,承诺添加干细胞的“童颜魔法”只是普通的自体脂肪填充,术后脸部凹凸不平,手术医生安排也与之前约定的不一样……

10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这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医美公司在去除眼袋项目中不存在违约,在“童颜魔法”项目中存在欺诈,改判医美公司退还潘女士服务费55万余元,并赔偿潘女士18万余元。

案件回顾

豪掷百万做医美 结果大失所望

潘女士一直计划通过医美让自己更加精致漂亮。

2018年10月

经人介绍,潘女士了解到靓靓医美公司(以下简称靓靓医美)有“童颜魔法”“W提升术”等项目,能够通过手术显著提拉肌肤,紧致除皱,重返青春。

潘女士很心动,来到靓靓医美门诊部详细询问。医生称,“童颜魔法”“W提升术”等项目均为靓靓医美特有的专利技术美容服务项目,与普通美容服务存在显著区别。潘女士对此深信不疑,靓靓医美为她制定了总金额200多万元的医美项目,并给予打包价168万元。

10月10日

潘女士与靓靓医美签订《VIP顾客项目确认单》,医美项目包括“全切开眼袋”“体雕皮层光焊”“童颜魔法”“W提升”等,确认单备注“2018年10月13日第一次操作面部付齐100万,第二次操作身体皮层光焊付清30万,第三次操作胸部付清38万。”当天,潘女士即支付了订金9万元。

(证据材料)

10月13日

潘女士付齐100万,并接受第一项手术,外切去除眼袋。进手术室前,潘女士签署了《眼眉部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提示手术存在瘢痕及色素沉着风险。因特别在意此问题,潘女士在文末手工书写道:“本人疤痕体质,请医生注意。已阅上述内容,同意手术。”

(证据材料)

潘女士第二次手术时间约在10月21日

当天将进行“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等医美项目。潘女士对专利技术的效果非常期待,术前多次微信与靓靓医美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最好的医生主刀。在工作人员推荐下,双方约定由两位韩国院长分别主刀,“W提升”由吴院长主刀,“童颜魔法”由金院长主刀。

术后,潘女士按照注意事项仔细保养,等待伤口及身体消肿恢复。然而一个月后,潘女士发现脸部还是凹凸不平,眼睑处还留下了一条显眼的疤痕,整体效果与靓靓医美宣称的相去甚远。

美容手术不但没有让自己变美,反而变丑,潘女士气愤不已。后来,潘女士还得知,“童颜魔法”及“W提升”术实施当天,自始至终仅有郑院长一人实施手术,“童颜魔法”也未添加承诺的干细胞,只是普通的自体脂肪填充术。潘女士遂以违约及欺诈为由,将靓靓医美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美容费用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眼袋切除术存在违约

           “童颜魔法”项目构成欺诈

2020年4月,潘女士第一次手术约一年半后,一审法院与其进行会见,查明潘女士在术后眼袋消失,但在眼睑下方留存明显较长疤痕,相距约一米距离时仍可清楚看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双方成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潘女士至靓靓医美处共接受了两次手术,其对于手术是否会留有疤痕等问题重点关注,但第一次外切眼袋手术中,靓靓医美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使得潘女士在未获得全面充分美容信息的情况下即接受了手术。靓靓医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童颜魔法”术中,潘女士实际接受的手术仅为“自体脂肪填充”,靓靓医美在添加“干细胞”及手术医生的安排上,对潘女士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应退还该部分手术费用,并赔偿其一倍损失。

根据潘女士的实际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基于靓靓医美的违约行为、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尚未完成的手术所对应的金额、第一次手术瑕疵履行的情况及第二次术中欺诈的情形,判定靓靓医美退还潘女士服务费76万余元(包含“童颜魔法”项目11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潘女士与靓靓医美均不服一审判决,相继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眼袋切除术不构成违约

           “童颜魔法”项目构成欺诈

潘女士认为

由于靓靓医美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且在宣传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就其支付的全部费用予以“退一赔一”。

靓靓医美则认为

双方的合同总金额应为168万元,其不存在违约与欺诈情形,且本案合同属于医疗纠纷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规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于涉案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首先,医疗美容服务专业性极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普通消费品的消费更为突出,因此,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给予特别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其次,医疗美容并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人们为了追求更高层次如变美等生活需求而接受的一种新型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

最后,靓靓医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靓靓医美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

《眼眉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载明:“手术部位会有瘢痕或色素沉着……瘢痕和色素大多会在一年左右消退但不会消失,个别患者有出现严重瘢痕增生、色素和瘢痕疙瘩的风险,且难以消退……”,由此可见,靓靓医美对于该项手术可能导致疤痕的风险对潘女士进行了充分告知,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自身属于疤痕体质和手术风险具有充分认知的情形下,仍然签字表示“同意手术”,应当视为其自愿承担手术所带来的风险

在潘女士未能举证证明靓靓医美在实施该项手术的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手术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以手术后眼部存在疤痕为由要求靓靓医美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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