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收费类培训,培训期间住宿及伙食费报销案例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明确规定“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举办单位部门预算,这是全国统一的要求。

《办法》是指由预算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因纳入部门预算安排,故不能收取参训人员费用。如果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参加社会机构或具有培训资质的公办教育机构举办的收费类培训,各地在培训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答中都有明确答复,原则上是不参加,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且费用由单位负担的,须将参训方案和费用明细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参训。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同时,由于新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司局级以下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参加收费类培训,就涉及费用报销问题,包括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学费等。但因为收费形式不同,有的是受邀参加可能对方包食宿,有的统一收取培训费用(含食宿费),有的只收学费食宿费自理等情况,报销政策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口径,这就需要因地制宜,按方抓药。现我们摘取两种不同的食宿费报销政策进行分析解读,一是按差旅费的食宿费标准报销;二是按培训费综合定额中的食宿费标准报销。

一、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期间的食宿费的情形

1、《教育部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教财厅[2016]5号)

(1)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以下情况,按照《办法》《解答》《两个通知》中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A、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注:邀请方仅负担住宿费的情况下)
B、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开展业务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注:邀请方仅负担住宿费的情况下)
第七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八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2)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如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人员,在《教育部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教财厅[2016]5号)中规定:“ 住宿费在差旅费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案例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假设差旅费相应级别人员住宿费标准500元/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那么举办方明确的食宿费335元/天加上单人间另付住宿费175元/天,合计为510元,并未突破差旅费食宿费标准600元/天,我们认为是可以据实报销的。

2、有关省份对会议和培训期间市内交通及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闽财行[2019]7号)

第5问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新规出台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补助如何与新规相衔接?

答: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由省委老干部局组织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6问  因工作需要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按照规定,中央机关和省直机关举办的会议、培训,会议费、培训费应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

如果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要求参加人员承担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应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事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严格控制人数。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照会议、培训通知要求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中,举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可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5点执行。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含中青班、处长班等)培训,异地教学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5点执行。

如为福建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异地培训期间食宿费按培训文件的要求凭票据实报销。如举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可按照湖北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

二、不能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期间的食宿费的情形

湖南省:《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8.9.26日发布)

第二条:“能否参加收费类培训?—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收费类培训,且费用由单位负担的,须将参训方案和费用明细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参训。

往返时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

如为湖南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去省外二类培训住宿加伙食费一起为480元,则这个工作人员回来报销不能超过480元;而如住单间则为335+175=510元了,超过部分自理,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湖北省:《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鄂财函[2017]141号)

第三条“能否参加上级单位和外单位组织的收费类培训?如培训方不提供食宿,则培训期间的食宿标准按照《湖北省省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中伙食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报销时,参训人员应提供培训举办方通知、参加培训前的书面请示、培训举办方(或培训场所)开具的发票、伙食和住宿费发票(如举办方不提供食宿)。参加收费类培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或领取补助。”

如为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湖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7]20号)政策执行,去省外二类培训住宿加伙食费一起为470元,则报销不能超过470元,超过部分自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