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电动自行车如此停放、充电将受罚
首先,什么是“高层民用建筑”?
其次,什么情形下应当处罚?
第三,谁来罚,罚多少?
《规定》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刘丙涛说,“也就是说,违反《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物业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第五,《规定》是否能彻底堵住电动车进楼入户的漏洞?
刘丙涛说,对于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和充电的行为,此前公安部2017年曾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但此通告对于如何处罚并未做明确说明。”
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火灾致人员伤亡的,有90%是因将其置于门厅、过道或楼梯间等部位。《规定》明确了如何处罚的问题,将为执法人员提供法规依据和威慑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并未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可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室(户)内停放或者充电,对于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进楼的行为同样未做规定。”刘丙涛说,“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意识到,只要将电动自行车推回室内家中,就有发生火灾的风险,尤其是劣质、改装的电池,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
第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如何建设?
《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到,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治理非一日之功,也非单一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方通力合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刘丙涛说。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张宇
责编:姚润萍
编审:陈卫平 陈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