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绝症了,用人单位如何对待?

某公司有个50多岁的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将近五年的时间。该员工在一次检查中发现罹患癌症,公司也是头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咨询如何对待?

作为一名人力从业人员,我仅从法律和实操的角度给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图片来自网络

首先,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员工在进行疾病治疗的时候,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是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计算的,而且医疗期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休,具体见下图所示。

图片来自网络

该员工属于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这家公司工作不到5年的情形,所以有6个月的医疗期。强调一点,在此期间,员工薪资待遇都是要照常发放的。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情形,但有些地方直接规定对于患有绝症的员工,不管工作时间长短,均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所以医疗期长短也要参照地方规定。

如果员工提出延长医疗期,作为用人单位要么有依有据的处理,要么适当人性化。反之,若没有相关依据可以延长且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了员工的要求,不是不可以,但对于患者来说还是不大好的。

其次,在医疗期间和结束后,公司都要主动关心和掌握该员工治疗的进展情况。一般而言,患病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也会要求休养一段时间。这个时候,公司有三种处理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即同意员工的病休请求,相当于给员工一个长期病假,具体病假待遇可以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比如北京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用人单位效益好关怀员工,给其全额工资也是可以的),这种方式至少是有温度的处理方式。毕竟,罹患绝症对员工本人和家庭都是个巨大的打击,公司能够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以及精神慰藉都是值得点赞的,也有助于患病员工的康复。

另外,病假时间的长短可视员工康复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灵活而定,一个关键的地方就是无论是患病员工的请假还是用人单位的批假,至少都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