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阴上篇

一、【原文】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郑 论】按此乃厥阴寒热错杂之候也。消渴者,热伤津液也;撞心者,热邪上干也;饥不欲食,食则吐蛔者,里有寒也,吐蛔者,寒甚则虫不安而外出也;下之利不止者,既属虚寒,何得以降之、利之乎?明是教人不可妄下也。

【阐 释】过去很多注解伤寒论者,认为此条是厥阴病的提纲,其实非也。仅是厥阴病上热下寒之证,亦即郑氏所说:“寒热错杂之候也”。如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就是上热证状;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就是下寒证状。并不包括本篇厥热胜复,寒厥热厥等全部疾病,所以不能称为厥阴病的提纲。

二、【原文】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郑 论】按厥阴为阴脏,阴病而见浮脉,是阴病得阳脉者生,不得阳脉者,为未愈也。

【阐 释】阴病脉不当浮,今厥阴中风脉反浮者,以厥阴与少阳为表里,若得少阳冲和之气,病势有从阴出阳之机者,脉必微浮。亦即郑氏所说:“阴病得阳脉者生,不得阳脉者为未愈也

三、【原文】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郑 论】按六经各有旺时,邪退邪进,可于旺时决之。

【阐 释】六经皆有欲解时一条。据厥阴篇: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寒多热少,其病为进热不除便脓血者不必死;下利厥不止者必死。”则本条所谓欲解,其为寒尽阳回之证。亦即郑氏所说:“邪退邪进,可于旺时决之”之意。从时间来说,当在夜间一时至早晨五时之间。

四、【原文】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郑 论】按此乃厥阴挟有微热也。学者于此,当细求阴阳实据为要。

【阐 释】本条是厥阴病邪退阳复的渴欲饮水,因阳气乍复,津液一时不及上承,因而口渴。即郑氏所说:“乃厥阴挟有微热也”,故少少与饮,以滋助其津液,则病可自愈。

五、【原文】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郑 论】按厥证原有阳厥阴厥之别,阳厥可下,阴厥不可下,此乃一定之理。

【阐 释】本条前段指出虚寒性厥逆不可下,即凡属虚家而不厥逆者亦不可下,法当扶阳治之。后段并赅寒热二厥在内,致厥的原因,皆因阴阳气不相顺接所形成,证见手足逆冷。寒厥者,寒盛至极,则阴气独胜,而阳气相对衰微,不能通达于四肢,故手足发生厥冷,因成寒厥。相反的热盛至极,则阳气被遏,亦不能通达于四肢,因成热厥。寒厥热厥,同样是四肢厥冷,病因病理却截然不同,故治法亦异。郑氏曰:“阳厥可下,阴厥不可下,此乃一定之理”。指出治疗法则,可为准绳。

六、【原文】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
必死。

【郑 论】按迟则为寒,其理明甚,而反与黄芩汤,是失其治也。失其治,病人应不能食,乃其常,今反能食,是反其常,反其常者死,此名为除中。除中者,胃阳暴露,如灯光之火欲灭而骤明,转瞬即灭也。

【阐 释】伤寒脉迟,脉迟属阴主寒,胃必虚冷也。设遇此虚冷之脉证,当用理中汤以温之,今反用黄芩汤以消其胃中仅存之阳气,病人应不能食,反能食者,此名除中。郑氏释除中谓:“胃阳暴露,如灯火之光,欲灭而复明,转瞬即灭也”,形象生动。俗称之回光反照,必死无疑。

七、【原文】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郑 论】按厥与利,皆在不能食之例,今反能食,近似除中,当在发热与不发热两字判之。若尚能发热,则知胃气尚存,但不可暴出也。暴是脱机,微是生机,苟无发热,则除中决矣。期之半夜愈者,就在这一点微热决之耳。至必发痈脓,胃阳有馀,遏郁太甚也。又云:以索饼不发热,既不发热,胃气已去,尚得云知胃气尚存乎?不字定是微字,方与论合。

【阐 释】本条文长义繁,总的来说,言厥与热日数相较是相当的,其病能自愈。若厥多于热则病利;热多于厥则发痈脓;厥利并见,当不能食,反能食者恐为除中。是否除中,可与索饼食之。郑氏曰:“若尚能发热,则知胃气尚存;不发热则胃气已去,尚得云知胃气尚存乎?不字定是微字,方与论合”。此郑氏订正原文之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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