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发布,职工医保改革:减少个人账户,增加门诊报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这是职工医保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改革背景
职工医保从1998年开始建立,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的费用支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需求的提高,个人账户的局限性也逐步凸显。主要问题是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个人账户那点钱,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存在卡里不能用。
本次改革,总的考虑是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改革的主要政策安排: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二、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单位缴费全部计入医保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以内)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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