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认罪认罚的结构与前途

有人认为认罪认罚适用率大幅度提升,全赖行政指标推动,并没有前途,所以持观望态度,并不愿做深入的研究。觉得有一天会垮下来,要等等看。

这个冷眼旁观有一份审慎,我们需要理解其担忧的合理性。就如同对通货膨胀、经济过热的担心,对GDP过快增长的忧虑一样,并非完全是耸人听闻,我们在发展的时候就要考虑经济危机问题,要居安思危。

同经济问题一样,认罪认罚也有一个规模和结构的问题。那就是不仅仅要数量的增长,还要看增长的是什么,科技含量有多少,是否可持续,对环境污染的代价大不大。也就是要发展绿色可继续经济,关注高科技发展,重点突破卡脖子工程。

这些卡脖子工程不仅仅是提升经济的短期绩效,它还可以提升经济发展的层次,对全局都带有拉动效应和辐射效应。

对认罪认罚来说,那就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如果适用率达到了90%,但全是轻罪的简单案件,我的虽然是80%,但是相当比例是重大疑难案件,包括新型案件。那我的含金量就要更高,虽然眼下看起来我规模比你小,但我通过在重案难案中的适用,锻炼了队伍,磨练了机制,产生了更加强大的正面影响力,这些结成的软性实力,会让我走得更远,也更稳健。

而你的90%虽然规模更大,但是影响远没有我的大,对队伍和机制的锻造没有我有深度,那这个90%可能就不如80%有意义。

事实上,我的80%可能付出的努力一点也不一定比90%低,在复杂案件中完成一次认罪认罚,甚至高于十件,甚至百件普通案件的付出。而且给这些案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降低,通过影响案件放大认罪认罚和检察质效的影响力,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公信力收获也必然更大。

而且我在注重质量和结构的同时,就可以放松对规模的盲目追求,从而可以更加从容的开展认罪认罚,这样就可以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可以比较冷静的坚持住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至于为了一两个指标,给予过度从宽,也没有过度渴求具结书的签署,从而保持了司法机关必要的矜持和尊严。

这种不过于上杆子的姿态,反而让嫌疑人、被告人也能够比较理智的看待认罪认罚,签具结书不是帮司法机关的忙,凑一个指标,而是一个从宽的机会,这反而让嫌疑人更愿意抓住了。这也是符合人的正常心理,过于主动的推销容易让人对商品的质量产生担忧,只有必要的深沉才能引起最大的兴趣。

所以,如果说重罪比例、复杂案件比例可以体现认罪认罚的难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那么提讯次数、教育转化次数的降低,可以提高认罪认罚的主动性。也就是说你的90%是靠过多的提讯、过多的教育转化实现的,那就是说明90%是比较勉强实现的,嫌疑人认罪的主动程度太低。虽然认罪认罚,但上诉率比较高,不牢靠。投入很大,但收益有限,90%是不稳定的90%,是比较容易动摇的。比如90%适用率,适用之后20%的上诉率,那就是说明只有72%的适用是稳定,这个数是比较真实的数据。而80%的适用率,适用之后只有5%的上诉率,那就说明这里边有76%的适用率是稳固的,这个真实的数据反而更高。

也就是如果参考上诉率,是可以反应真实的认罪认罚适用率的,稳一点反而更高。也就是司法产品的次品率更低,反而更有效益。

而且司法投入更少,如果每一次认罪认罚能够减少一次提讯,那就意味着可以减少数万次提讯工作量。而且没有过于“热心”的求,反而更有利于增加司法的权威性,而如果过于“热心”反而会降低司法的权威性,这个一增一减,是巨大的司法威信收益。

虽然少一点,但是可以稳一点,可以更靠谱一点,更能够容易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有些人的担心,也不完全是看哈哈的心态,也有一种对司法威信损耗的担心,对过度使用行政杠杆的担心。

这个担心,就是如果这个杠杆撤出之后,会不会崩盘的问题,也就是担心这是不是一个“政策盘”?

而根据基本的经验,政策杠杆是不能够持久的,它会因人、因事、因时而改变,这种改变体现为一种注意力转移。领导盯着的时候抓,领导不盯着的时候就不抓,盯着这个的时候抓这个,盯着那个的时候抓那个。

能够目不转睛长久地只盯着一个事儿的人很少,更不要说人也会被更替,每一个人的关注点显然是不一样的。

有人的冷眼旁观就是在担心,如果失去如此强大的行政杠杆还能够有这么的动力和压力来做这个事,司法官主动做这个事的人意愿强不强。一旦上位的注意力偏转以后,下位的注意力也必然跟着发生偏转,那个时候忙起来还有没有时间做这个事。

也就是认罪认罚到底有多少内生性的动力,有多少检察官是发自内心做这件事的,平白无故增加这么做的工作量,他们愿意不愿意,如果不考核全凭自愿到底能做多少,做了之后到底能给他们自己带来多少收益?

也就是说这个适用率,从内部来看有多少是检察官自己主动做的,这个占比有多少,也就是内生性动力与行政杠杆的比值有多大?如果内生性动力足够大,几乎全是自愿做的,那就对行政杠杆的去留没有什么可担心的。这个杠杆就成为多余的摆设,毫无影响。

但这显然不是事实,有些地区甚至会加杠杆,比如提高指标,各种考核、督导、问责,这就是更大的杠杆。如果是90%是这种过大的杠杆实现的,那就是一种高杠杆率,把个人主动性压没了。由于这个行政杠杆好用,也就没有那么多的考虑,简化流程文书,为检察官考虑轻装减幅。这就是形成杠杆依赖,既然靠行政命令能够实现的,那谁考虑费心考虑调动内在动力。当然这种高杠杆率一旦撤出,所造成的影响也将是毁灭性的,因为内生性动力都已经被压缩没有了,毫无志愿性可言。

相反,我们在适用率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就提早的考虑去杠杆,虽然牺牲了适用率的快速增长,但是通过完善一系列的激励机制,调动内在动力,形成强有力的内生性动力,通过有条件的减负,增加成就感,让检察官自己看到认罪认罚带来的收获,通过大批量典型案例的评选,让检察官自己在认罪认罚这件事上有更多的获得感,才会真的愿意适用,并不断融入到血液之中,从而可以不断摆脱对行政杠杆的依赖。这个时候即使撤杠杆,即使上峰发生注意力的转移,也不会出现大起大落,崩盘的风险就会降低。

在自愿性占比不断提高的同时,还要考虑,这个适用率,有多少是侦查人员贡献的,多少是法官贡献的,而不是全是检察官自己干的。

这是整个司法机关的事,光靠检察机关自己是走不远,也走不长久的。

虽然现在是发挥主导作用,但应该逐渐提高其他主体的贡献率,尤其是侦查机关的贡献率。

因为侦查人员接触嫌疑人最多,最有条件做这个事,只要他们有意愿,他们的机会要比检察官多得多。

但是侦查人员往往体会不到认罪认罚带给他们的意义,所以积极性一直不高。

主要就是他们对最后的处理,尤其是量刑建议没有话语权,感觉不到成就感,做不做对自己没有影响。这主要就是缺少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的从宽建议机制只有部分地区有量刑建议梯度制度,也就是在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可以获得30-40%的从宽幅度,在检察机关是20-30%,在审判机关是10-20%。有了这个梯度制度,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就会高一些,他们知道在自己的阶段认罪认罚,嫌疑人就可以获得更大比例的从宽,而且这个比例是有相对保障的。那他就可以向嫌疑人讲这个话,如果侦查人员的从宽幅度能够被检察官采纳,最终成为相应的量刑建议幅度,也就建立侦查人员向检察官“求情”的制度。这样一来,侦查人员就会比较有动力,也让嫌疑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能够更加在意和重视在侦查初期的认罪认罚,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让更多的及早认罪,从而大幅度降低侦查的难度,提高侦查的效率。

这是一个潜在的效益,只要让侦查人员确信这个激励链条,他就愿意投入,因为他们也希望嫌疑人早日认罪,让他提高工作效率。而这个量刑梯度只是一个确信,其实这个幅度不可能掌握那么精准。

但还是有人表示反对,认为这个幅度没有实证依据,并且侦查人员没有量刑建议的把握能力,因而犯罪量刑梯度制度。但其实这个幅度只是一个参考并不那么严格,而侦查人员的从宽建议对检察官来说只是一种参考,并不需要一般应当采纳,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就可以了,最终量刑建议还是要检察官自己确定。但是让侦查人员感到自己的从宽建议是有用的、有效的,他才会愿意耗费这些精力去做教育转化的事。

一旦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上来,那检察官的负担就可以得到一个极大的减轻,不要再进行重复劳动了,就可以把重点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教育转化上了,这样也有利于认罪认罚结构的优化。

而侦查人员所形成的内生性动力,也将认罪认罚获得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也为去杠杆添了一份支撑力,让认罪认罚的基础更加稳固。

所以,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只有认罪认罚的结构更加优化稳固,才能真正的行稳致远,才能真的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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