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界限?

【原创】文|汐溟

保护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为世界主要国家所遵守。事实是思想的基本素材,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对象,属于思想。但既然是认识的对象,就可能被人类认识后进行智力加工后以另一种形式,如文字或美术等艺术形式展现出来,经过艺术加工后表达的事实便不再是事实,至少不是单纯的事实,可能是表达,也可能具有独创性而成为受保护的表达,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比如,蒙娜丽莎是位女性人物,人物属于客观事实,但达芬奇的《蒙拉丽莎的微笑》属于艺术作品,对此应该不会有人持怀疑态度,二者的转变在于画家用笔、线条和色彩“重构”了蒙娜丽莎,使蒙娜丽莎单纯的客观事实变成了有感情、有色彩、有艺术张力的美学事实。凝聚于其中的,是达芬奇的智力创作。基于该创作劳动,如发生于当今,应以作品的形式予以保护。

又如,寂静的夜,桂花在山谷中无声地飘落;月亮初升,栖鸟在溪涧中飞鸣。静夜、桂花、山谷、明月、飞鸟和山涧,这些也都是客观事实,但用“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月出惊山鸟,时鸣春涧中。”桂花还是那个桂花,景物还是那些景物,只是一种禅意悠然而升。无论是美术作品还是文字作品,事实均是其创作的素材,经过智力加工创作后的事实,具备了人的色彩,属于思想表达性的事实,此时的事实已不再单纯,具有作品的性质。因此,事实与作品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从形式要素判断,二者的区分在于单纯性,如蒙娜丽莎,如桂花、空谷、鸟鸣等;从内容要素判断,是表达者对事实进行了再加工,赋予其人的思想印记,将其重构为思想表达的事实。这一理念在时事新闻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同为时事新闻,有的则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的则被视为作品,可依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其间的不同点,本文的理解是事实与思想表达性事实的差别。

时事新闻可以区分为多种类别,但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只有两种区分,单纯的事实消息的报道,只在向受众传达一种客观事实,无改事实的基调与原貌,则不为作品。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而单纯的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即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时事新闻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对事实的陈述,既然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报道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当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了。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时事新闻即对事实消息的报道上,加了一个“单纯”的限定。换言之,若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报道,则有可能属于新闻作品,其中的独创性表达仍然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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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潮州电视台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在潮州广播电视网一则以影像配音、配乐的形式呈现的视频新闻,其内容包括:潮州电视台民生直播室主播对事件的简介,记者对事件的陈述报道,还有对潮州电影院经理苏志民、街坊市民的采访报道,并配以影剧院外观及内设的图像及采访过程的影像等。2018年7月2日,在潮州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了一则图文新闻,其内容包括:十七幅取景于湘桥区官塘鹤塘公园的照片及文字说明,以及对官塘镇巷头村村民及官塘镇水利所所长李殷裕进行采访的内容。《实施“微更新”让潮州影剧院重焕生机》视频画面的左上角显示潮州电视台的玉兰花图案台标及“潮州综合”字样。《潮州又一公园将开放!高颜值,还免费!》署名“潮州电视台”,作品中部分照片也显示“潮州电视台”字样及台标。某公司在其微信公账号上转载上述两则新闻,未标明出处和作者,且在视频前后分别插入两则商业广告。后潮州电视台对某公司提起诉讼,某公司抗辩认为其转载的内容属于潮州电视台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如前文所述,单纯事实消息是对事实的直观的、唯一的表达方式,由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等要素的构成消息的主体部分。分析涉案新闻是否具有作品的性质,应该具体分析其内容。在涉案的视频新闻中,既有对电影院微更新事实的陈述报道,也有对电影院经理和街坊的采访报道,并配以影剧院外观和内设,以及对相关人物采访过程等影像。在涉案的图文新闻中,包括17幅照片及文字说明,其中包含对人物进行采访的文字内容。两份新闻除对特定事实的报道外,还融入了作者对事实的评价、对相关人物的采访报道;作品中使用的影像和照片在取景、构图、拍摄角度、光线强弱、景深变化等元素上均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以及自己的取舍及编排。很显然,涉案视频新闻与文字新闻内容均超出了单纯事实消息的界限,融入了作者的思想与价值判断,形成独创性表达,已经脱离了时事新闻的性质,转变为新闻作品。

本文认为,新闻作品是时事新闻的一种,属于时事新闻的特殊形态。二者都是向受众传播事实消息,区别主要在于,时事新闻具有单纯性,且基于该单纯性表现出客观性,即表达者单纯的传播事实消息,该事实消息具有客观属性,不包含人的价值判断;而在新闻作品中,事实的价值不再单纯,一方面其仍然是事实,另一方面其属于创作的素材,作者以其为载体,通过取舍、编排、设计,表达自己的价值观与世界观,有自己的是非判断。易言之,时事新闻是事实,而新闻作品是思想表达化的事实,此为二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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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改编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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