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代的户税和地税及其发展沿革

唐代的赋税制度,大体可以以唐中期为界(即唐德宗在位期间),分为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法。租庸调制施用于唐前期,但一段时间后就呈现出崩溃的迹象,而本相当于租庸调制附庸的户税与地税,逐渐演变为重要税种,甚至是主要税种。此后,户税与地税彻底彻底取代了租庸调制,并在户税与地税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税法。可以说,户税与地税在唐代赋税制度变革过程中,发挥了桥梁式的关键作用,为租庸调制向两税法的蜕变提供了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实践经验。

一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崩溃

租庸调制的基础,在于均田制。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共同组成了国家与农民的双向合作关系——国家将土地授予农民,相应的,农民就要将粮食,布帛,丝绸等劳动产品与以税的形式上交给国家(唐朝的标准是,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庸绢六丈),以保证国家获得一定的物质资源。换言之,均田制之授田,体现的是国家对农民的义务;而租庸调制之交税,体现的是农民对国家的义务。

这种双向关系得以维系的条件,是双方都遵守各自的“义务”。但很不幸,由于种种原因,均田制逐渐难以维系,建立于均田制上的租庸调制,自然也会成为空中楼阁,被取代只是时间问题。要了解租庸调制的崩溃,首先要着眼于均田制的破产。

首先,均田制破产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它已经逐渐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就均田制性质而言,均田制是一种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其重要特点,在一个“均”字。它生存的重要条件,在于农业生产水平相对低下,商品货币也不太发达。否则,相伴而来的贫富分化,土地兼并与土地规模经营,一定会冲击并逐步瓦解本就不牢固的均田制。到了唐中页,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商品货币关系的初步发展,就使得农村内部发生快速的贫富分化,土地兼并迅速进行,“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屡见不鲜。

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僧侣通过各种方式兼并土地,这是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主流趋势。而在唐代均田制的话语体系下,永业,口分田虽然限制买卖,但并不绝对。如《田令》中就规定:

“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铠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也就是说,虽然土地买卖被官府限制,只要有可以买卖的情况存在,官僚地主们就不怕找不到借口实现土地转移。到了所谓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当时的王公百官,富商大贾不仅侵占了无数肥沃的国家土地,而且还违法大量收购农民的土地。土地兼并如此发展,均田制也就迅速破坏了。

当然,均田制的崩溃,还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如:

1、授田严重不足。

唐初,由于长期战乱,无主土地多,均田制还能得以维系。几十年后,随着地主阶级以兼并或受赏赐的方式获得大量土地,以及长期的赐田给农民,国家掌握的土地大量减少。同时,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急剧增长。国家掌握土地的大量减少于人口的急剧增长,共同导致了授田严重不足,人地矛盾突出。

在唐朝腹心所在的关中地区,由于人口大量聚集,且多官僚地主,在贞观年间,政府就已无足够的土地授给农民。而在敦煌,高昌这样的“边远地区”,从高宗,武则天时期开始,也出现了授田不足的情况。

举高昌地区两例:一户全家人数六口,合计应受田一百六二十亩,但实际授田只有十三亩八十步;一户应受田一百零六亩,而实际只有六亩四十步。以上两例中,实际授田的亩数,居然不足规定亩数的十分之一。均田土地缺少到如此程度,均田制也就名存实亡了。

2、土地分割严重。

除了上文提及的授田严重不足问题外,土地的碎片化是另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唐中期人地矛盾突出,国家掌握的土地十分有限,因此很难做到将应授之田一次授予农民,而只能分多次授田。

而多次授田的地点又不统一,就导致了土地分割严重的问题——尽管一户只分得几亩,十几亩土地,可这本就不多的土地还分散在三,四处,一处两亩,三亩地都有可能。而这三四处土地,又不相连,有些土地之间甚至相隔几十里。为几亩地跋涉几十里进行耕种,显然是不划算的,也是很难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分散土地就因农民无法实际耕种而转手,被地主阶级获得后进行规模化经营——这既削减了农民的土地,又导致了地主田庄经济的发展,二者都是不利于均田制的。

3、沉重的剥削。

所谓剥削的“沉重”,是个相对概念,在农民授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它更为突出。虽然农民实际上根本无法得到应授亩数的土地,可官府的租庸调却不会因授田不足而减少,剥削的沉重是可想而知的。另外,唐朝在度过了短暂的建国初休想生息阶段后,就开始频繁地四处征伐,繁重的差役和兵役,也成为压在农民头上的巨大负担。

总而言之,由于土地兼并,授田严重不足,土地分割严重,沉重的剥削等因素,大量贫困的自耕农无力抵抗政府与地主的双重盘剥,被迫出卖土地,流亡他乡而沦为客户或流民。不管政府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检括逃户,农民的逃亡非但没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均田制走向崩溃,而与均田制“唇亡齿寒”的租庸调制,也难继续存在。

到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趋近完全崩溃,两税法建立前夕的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根据唐政府的统计,土户(没有流亡的农民)与客户(由流亡农民转化而来)的比例,大约已经达到了三比二。

二 户税与地税的崛起

唐代的户税与地税,并非在租庸调制崩溃后才形成,而是在唐前期就与租庸调制共存,只是在租庸调制尚能维系之时,户税与地税在税收中并不占据主要地位而已。而在租庸调制趋于破产之时,户税与地税成了租庸调制的替代品。

户税与地税崛起的重要原因,在于比租庸调制更广泛的收税群体,而这一不同可谓完美地适应了当时的形势,较好地解决了由于农民的大量流亡而引起的税收不足问题。

所谓收税群体的不同,在于唐代规定,所有“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所谓不课户,就是不用缴纳租庸调给政府,所有的租庸调都由十六岁到六十岁的成年男性劳动力身上。并且,已流亡的农民,即课户是不用缴纳租庸调的,因为他已经失去了缴纳租庸调的基础——自己的土地,这也算得上诱发客户逃亡的重要原因。

虽然“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以上这些群体不需向国家缴纳租庸调,但还是要按时向国家缴纳户税和地税的。

在本节中,我们来重点关注户税与地税在唐前中期,即与租庸调制共存,而尚未推行两税法时的一些特征。

“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

在玄宗时期,户税分一年两次征收。而户税的税率,每年是不等的。三年一大税,其他两年则为小税。大税的税额要比小税的税额高两倍以上。当然,每年都要交固定的另一部分户税。户税的用途,主要是供给国家传驿,邮递,以及作为政府的办公经费。按天宝中的情况计算,户约有九百万,按每户每年要交二百五十文户税的平均标准,一年的税钱约得二百余万,与上文记载大致契合。在当时的情况下,二百余万可算得上是一笔巨款。

地税本称义仓税,是一种继承自隋代的税种,唐太宗年间正式设置。其本来的性质,相当于农业保险,于丰年向农民收取粟麦等粮食,国家立仓为存储,称为义仓。荒年时开仓赈济,以增强农业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性。但自唐中宗以后,国家调用天下义仓所储备的存粮,几乎用尽。自此之后,义仓税就逐渐变质,成为政府的一项正式的税收。并且由于按亩征税,义仓税这一名称,也被地税替代了。同样,唐政府每年从地税中获得的粮食,也是一笔巨大的数目。

在租庸调制被征税群体日少,不被征税群体日多的情况下,户税与地税因为拥有更为广阔的征税群体(几乎遍及所有)而得以脱颖而出,地位得到提升,而成为唐王朝的两项主要税收了。而户税与地税,又构成了唐中后期所采用的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三 两税法及其评价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上疏,指明租庸调制的弊端,提出全面采用两税法的主张。这一主张被唐德宗采用,于次年公布这一新税法。新的两税法立足于当下形势,仍以户税和地税为主要税种。而户税与地税在原来的基础上发展演变,又被赋予新的内容,代替了租庸调制的地位。

两税法之得名,并非来自户税与地税这两种税种,而是得名于赋税的征收时间。在唐代人的思维中,只要一项赋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就都可以称作两税法。比如之前的租庸调制,也按两季征收,其实也可以称为两税法。而户税与地税也都是分夏秋两季起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自然就得名为两税法了。

两税法被采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首先,户税和地税无疑比租庸调制更适应当时客户众多的形势,能拥有更广阔的纳税群体,提升国家的赋税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唐中晚期朝廷与藩镇,外族不时作战所带来的财用匮乏。其次,户税是根据资产互等征税,资产少者则税少,资产多者则税多。地税则是按亩征粮,土地少者缴纳少,土地多者缴纳多。将税收与资产挂钩,比起按人头收税,富户与贫家缴税相差无几的情况,称得上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了。

但我们也不应过度美化两税法,虽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称得上是税制的重大变革,但在剥削的性质上,并没有两样,同样是向农民要大量的粟米和绢布。农民们的负担虽然有所减轻,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他们仍承受着长期而大量的剥削与压迫。

并且,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农民进一步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可谓“治标不治本”。这也就决定了两税法只能暂时解决国家的税收问题,而不能妥善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无力阻止日后的农民破产与逃亡。两税法颁行几十年后,唐朝就又重蹈了财用匮乏,频繁加税,农民大量逃亡的覆辙。

四 余论

租庸调制的废止,两税法的确立,不仅是赋税制度的改革,也是封建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这标志着延续几百年的均田制从此销声匿迹,也是之后几百年盛行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田庄经济形态和雇佣劳动的先声。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崩溃,两税法的确立,土地兼并的进行,田庄经济形态的发展,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下的必然趋势,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逐渐由前期走向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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