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方认为对方重复诉讼并答辩

时间:2015-03-28  |  作者:吴春华

原告赵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赵某某作为卖方,千方百计的阻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多次败诉后依然通过其他诉讼方式希望取得额外利益,本案就是原告赵某某重复起诉。以下是我方的答辩书。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赵某某作为卖方,千方百计的阻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多次败诉后依然通过其他诉讼方式希望取得额外利益,本案就是原告赵某某重复起诉。以下是我方的答辩书。

答辩书

原告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3万元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原告已在2013年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1、要求被告支付购房尾款118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违约金。3、要求被告支付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号院2号楼×号房屋增值部分的三分之二。

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西民初字第17346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房屋尾款60多万元(扣除了被告替原告偿还贷款部分),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中。

原告在2013年诉讼中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就是被告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主张增值利益损失。与本诉原告起诉的要求支付违约损失为同一诉求,本诉的理由也是增值利益,故为重复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

2014年XX月XX日

  • 作者:吴春华律师 [北京-西城区]

  • 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 律所: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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