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方认为对方重复诉讼并答辩
时间:2015-03-28 | 作者:吴春华
原告赵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赵某某作为卖方,千方百计的阻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多次败诉后依然通过其他诉讼方式希望取得额外利益,本案就是原告赵某某重复起诉。以下是我方的答辩书。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赵某某作为卖方,千方百计的阻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多次败诉后依然通过其他诉讼方式希望取得额外利益,本案就是原告赵某某重复起诉。以下是我方的答辩书。
答辩书
原告诉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3万元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原告已在2013年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1、要求被告支付购房尾款118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违约金。3、要求被告支付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号院2号楼×号房屋增值部分的三分之二。
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西民初字第17346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房屋尾款60多万元(扣除了被告替原告偿还贷款部分),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中。
原告在2013年诉讼中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就是被告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主张增值利益损失。与本诉原告起诉的要求支付违约损失为同一诉求,本诉的理由也是增值利益,故为重复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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