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法评:浅谈影视娱乐行业的“限薪令”与“阴阳合同”
近日,某女星前男友在网上曝光率该女星存在通过“阴阳合同”来实现自己“偷税漏税”的行为。此消息一经发出,立刻引发舆论,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正在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本文将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限薪令”和“阴阳合同”的相关问题。
限薪令都包含哪些内容?
从2016年开始,明星“天价片酬”的问题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此问题,中广联、广电总局和宣传部就先后出台了多份关于限制演员片酬与节目制作成本比例的文件。
从“限薪令”的发文机构来看,主要有宣传部、广电总局和中广联的下属委员会等。在这些部门中,广电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中广联是经中央编办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广电总局主管的社会组织,下辖11家全国广播电视一级协(学)会、53个专业委员会。这三个部门是影视娱乐行业的直接主管部门。
在这些文件中,统一规定为“全部演员/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嘉宾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如有超出,则需要向制作机构所属协会进行备案说明。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限薪令”中涵盖了现今所有的影视产品类型,可以说无论演员参加何种节目录制,都受到“限薪令”中演员片酬与制片总成本相关比例的要求。
从“限薪令”的处罚方式上来看,取消剧目播出对于制片方具有十足的威慑力,不能播出就意味着无法实现制片方的投资产出循环,并最终浪费投资,还可能面临相关的违约赔偿。
影视娱乐圈的“阴阳合同”
如果没有其他目的,能一份合同说清楚的事情是不会有人用两份或者多份合同来说明的。就娱乐圈而言,“避税”和规避“限薪令”就成为了“阴阳合同”最主要的目的。
对于制作方来说,如果其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来实现“避税”的目的,那么他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在2018年某明星阴阳门合同事件中,涉案明星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被追缴税款2.55亿元和滞纳金0.33亿元,江苏省税务局对该明星利用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和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以偷逃税分别处以4倍和3倍的罚款。最终该明星需要补齐的税款和罚金约为8.84亿元。
“不想当导演的演员不是一个好制片","不想当导演的演员不是好监制"。诸如此类的行业谚语数不胜数,而这些行业谚语也说明了在影视娱乐行业中,演员转型及身兼多职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
那么当演员在一部作品或者一个节目中身兼数职,其就具备了获得多份报酬和合同的合理性。这种情况下,同一个演员所签署的多份合同就不能被认定为是“阴阳合同”。
就此次该女星的前男友所曝光出的内容来看,该女星若想证明此事与偷税漏税无关,恐怕还需要更多有力的证据支持。
“阴阳合同”合法性与效力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买卖、建筑施工和本文所说的娱乐领域较为常见。
如果“阴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其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则不仅“阳合同”无效,“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虽然,“阴阳合同”的合法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结合实际来讲,“阴阳合同”多半是具有逃税等非法目的,显然这种具有非法目的的“阴阳合同”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来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条款”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很好理解,至于公序良俗,我国尚无相关定义。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获得了超高收入还想办法偷税漏税,肯定不符合我国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
太古法评
从影视娱乐行业的合规上来看,广电总局和税务部门对于全行业的要求是日趋严格的。一方面是因为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是因为影视娱乐行业的发展对于社会价值观,尤其是青少年价值观具有一定影响力。
从“限薪令”的法律位阶上来看,其现在处于部门规章位阶,提高其法律“位阶”有助于加强“限薪令”的执行效果。虽然广电总局可以依据现有的“限薪令”对制作方作出“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但违反了“限薪令”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我们在此建议相关公司应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将税收规划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