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浅析合法监听专利

前言

一、合法监听专利的概述

二、采取合法监听的法定条件

三、非法监听的法律后果

结语

前   言

自华为公开了“合法监听”专利后,网上讨论一片哗然。纵观这些讨论,笔者发现大众对这种专利及合法监听存在很多误区。本文结合合法监听专利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国外的立法概况来谈一下对“合法监听”的一点看法,同时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合法监听主体、前提、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以及非法监听的法律后果。

合法监听专利的概述

(一)华为的合法监听 

2021年3月30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公布了一项名称为“一种合法监听的方法、网关设备、系统、存储介质”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显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2月28日,申请公告日为2019年10月11日。据了解,随着用户对于通信速度的要求越来越高,通信供应商需要在本地部署服务器。但是在对用户设备进行合法监听时,通常是由部署在省干的网关设备经合法监听网关设备向合法监听中心上报用户设备的业务数据。如果用户业务数据被分流至本地服务器,那么省干网关无法获取该部分数据,也就无法上报合法监听中心。而华为该专利能够解决合法监听中心无法获取合法监听用户设备的本地分流业务数据的问题

(二)国内合法监听专利的现状 

华为合法监听专利的公示,网上讨论非常激烈。许多网友纷纷陷入误区,甚至发表了一些对华为的攻击性言论。实际上,合法监听专利普遍存在。截止2021年4月2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输入关键词“合法监听”,显示合法监听专利有120个。除了华为,三星、爱立信、中兴、诺基亚、英特尔、UT斯达康等多家公司以及华北电力大学、南通大学等一些科研单位,均获得“合法监听”的专利授权,内容涉及“主动式合法监听”、“IMS网络合法监听”、“对加密通信的合法监听”、“在没有移动站国际用户目录号的情况下的合法监听”、“基于密钥管理服务器的IMS媒体安全的合法监听系统”等等。

(三)合法监听专利产生的原因

这些合法监听的专利数据和内容乍一看令人瞠目结舌。但实际上,这些专利权人虽然具备这样的专利技术,但均是没有资格“监听”他人的。合法监听,指执法机构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下,根据合法监听指令(司法授权或行政授权),经通信服务提供商(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配合,获取通信元数据或通信内容的过程。合法监听是目前国外执行机构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有效的秘密侦查技术手段之一[1]。为了实现上述“获取通信元数据或通信内容”的过程,技术上不仅需要取得通信服务提供商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通讯设备的配合。故而,针对通讯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然而生。可以说,合法监听技术是国家对通讯供应商的硬性要求。

采取合法监听的法定条件
(一) 世界各国对合法监听的立法现状
监听,不言而喻,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但合法监听,是在国家控制下,出于国家安全或刑事侦查犯罪的需要而采取,是一种侦查权。当隐私权与侦查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需要让位于侦查权。当然,这种让位并非绝对,各国对这种侦查权都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诸如美国的《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通信协助技法法》、《爱国者法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法令》、《涉外情报监控法修正案》、《美国自由法案》[2],日本的《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刑事调查中的通信监督法》、《通信监听规则》[3],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刑事诉讼法典》均有专门的规定。各国法律对合法监听的条件、程序、对象等均有明确规定,在牺牲隐私权的同时又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二)国内采取合法监听的法定条件 

虽然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均没有直接提及“合法监听”,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早在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就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更是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更加具体和详细的规定。笔者在此进行了整理和梳理:

1.实施合法监听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的,交公安机关执行。另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是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故,目前,实施合法监听的主体也只能是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

2.合法监听的前提、对象和范围

(1)前提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在刑事立案后
(2)合法监听的对象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3)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另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可以采取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3.合法监听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批准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故实施合法监听,一般期限是三个月以内,但根据侦查需要,是可以延长的

非法监听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故,若非如前所述由合法主体按法定程序进行合法监听,其他一切监听行为均不为法律允许,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也可以对未涉刑的非法监听的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三)刑事责任 

当然,监听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设备,对于这些专业的器材,法律明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如有触及,极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比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可能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此外,除了需要借助专业器材,合法监听也需要通信服务提供商提供资源或基础设施的配合,个人若擅自使用、占用、破坏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资源或设施的,还有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以及《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最后,笔者再次重申取得了合法监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没有监听的资格和权利,有权监听的主体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法治环境下,一切违法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参考文献:
[1]钟鑫.国外执法机构合法监听技术应用与发展[J].中国安防,2018(07):106-112.
[2]钟鑫.国外执法机构合法监听技术应用与发展[J].中国安防,2018(07):106-112.
[3]彭思衍. 比较法视野下监听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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