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某男借用外交人员身份免税进口汽车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走私|进出口|外交|海关

作者:吴国雄

利用外交身份走私汽车案:

2013年,被告人召俊凯介绍被告人焦康栋以15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蒙古国4S店购买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新车一辆,发票上购车人为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总领事巴某1。焦康栋明知召俊凯利用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方式免税进口上述车辆,仍同意购买,并通过召俊凯由召俊凯提前支付上述领事好处费50000美元。2014年2月18日召俊凯委托二连永创速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利用上述领事的外交人员身份,以外交人员自用物品的用途,从二连口岸申报进境,申报价格160000美元。该车进境后焦康栋即实际持有和使用。召俊凯联系有关人员,帮助焦康栋办理了该车海关备案审批、车辆牌照申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后焦康栋联系上述领事,于2017年12月14日办理该车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并过户到焦康栋名下。经锡林浩特市众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车同期市场新车销售批发价格为2430500元人民币,经包头海关计核,该车辆涉嫌偷逃税款共计1324680.1元人民币。

使用同样手法,召俊凯利用蒙古国领事的外交人员身份,走私五辆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和一辆白色宾利添越越野车进境,偷逃税款共计9391586.76元人民;另外走私价格3011095元人民币一辆二手黑色劳斯莱斯幻影轿车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2021年3月10日,一审法院判处召俊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海关法专业律师吴国雄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外交代表运进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从中选择一种))予以免税。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以及接受转让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未经海关批准,上述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可见外交代表免税进口的自用机动车辆是海关监管货物。

2、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3、本案借用蒙古国领事的外交人员身份,将本来应当缴税进口的汽车伪报成免税物品,从而达到偷逃税额之目的,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唯二手汽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旧机动车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4、本案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之重,就是走私案件而言,确是近年来罕见的。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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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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