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实务丨阅卷的理念、方法和注意事项

文丨刘 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摘 要】阅卷是检察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基础性工作,阅卷能力直接影响办案水平的提升。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应乘持客观公正立场,务必全面细致审阅卷宗,构建案件体系。为提升阅卷的效率和效果,检察官在阅卷时可以制作阅卷笔录,运用图表方法,善作标签记录,同时,应立足于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处理好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在卷与在案的关系以及批捕与起诉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讲,办案就是办证据。阅卷是检察办案最基本的要求,是熟悉案情、开展讯问、指控犯罪、依法监督、开展指导的基础工作。归纳而言,认真阅卷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准确办案的基础。阅卷是司法亲历性的必然要求,是司法办案的必经环节。检察官只有认真阅卷,才能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还原法律真实,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最终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如果不阅卷或者阅卷质量不高,就会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证据证明上底气不足,定罪量刑也会成为无本之木。二是依法监督的前提。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权的所及之处,都应有监督。监督线索从哪里来?案卷既是案件事实的反映,也是对整个侦查活动过程的记录。通过阅卷,可以发现违法、不规范办案的线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查证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不当立案、违法取证情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有罪的人被依法准确追诉,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诉。三是对下指导的抓手。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机关而言,虽然直接办理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承担大量的对下指导、制定司法解释、出台政策性文件等任务。阅卷对于全面履职同样重要。例如,阅卷是调研指导工作的重要手段。卷宗是全面真实、丰富生动的第一手材料,是检察办案流程的白描式记录,可以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也正因如此,张军检察长每到一地调研,必定会翻阅办案卷宗,从中了解真实情况和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发挥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功效。
一、阅卷的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才能切实发挥阅卷的功能与作用,不断提升阅卷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负有客观公正义务,这不仅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也是法律的要求。检察官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具体到阅卷过程中,应切实做到三个防止:一是防止先入为主。所有事实认定和审查结论都应建立在证据证明的基础上,不能主观臆断。尤其是对于审查逮捕、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不能仅凭公安机关的介绍形成思维定式。应善于运用逆向思维,完善论证逻辑、弥补证据漏洞。二是防止有罪推定。不能简单接受侦查机关指控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轻易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无罪、罪轻的证据。应深刻认识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必须全面收集、审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证据。三是防止片面归罪。应改变过去从主观到客观的证据审查模式和事实认定方式,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构建从客观到主观的证据证明体系,突出客观性证据的地位和作用,不过度倚重口供等言词证据。例如,对于出售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不能仅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要全面审查证据,结合出售银行卡的张数、次数,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出售价格、获利数额等,综合认定其
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务必全面细致。检察官应切实承担起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全面细致深入了解全案证据,在证据审查、把握和运用上“胜人一筹”,做到三个全面,夯实办案基础。一是全面审查程序卷和证据卷。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容易忽视程序卷。虽然程序卷比较简单,但有其独特价值。审阅程序卷可以形成对案件的整体认识,摸清侦查思路及方法,为审阅实体卷提供帮助。同时,通过审阅程序卷,能够及时发现侦查违法线索,纠正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二是全面审查每个证据。客观上,证据之间在证明力和重要程度上存在差异,但办案人员不能忽视任何证据,即使有的证据材料看起来并不起眼,也应认真审阅。例如,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应特别慎重,细致审查出具原因、出具主体、待证内容、签字盖章、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等。就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而言,其直接关系是否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对此除了审查上述形式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到案经过是否符合常情常理,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接报警记录等的印证情况,最终决定是否采信该《情况说明》。三是全面审查证据细节。细节是叙事过程中细微的信息片段,真实的证据应当包括丰富的细节,真实、独特、生动的细节会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例如,对于笔录中的改动部分,应特别留心,不能当成普通的记录错误,有时往往隐藏着重要讯息,可能涉及案件争议焦点,应重点审阅。又如,对于毒品案件的鉴定,不仅应审查鉴定行为是否合法,还应审查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全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提取、未在当场扣押、无见证人在场等情形。
第三,构建案件体系。阅卷是手段,是从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的桥梁,但其本身不是最终目的。通过阅卷,可以依法办理案件,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在阅卷过程中,办案人员应时刻带着目标和问题,着力构建三个体系。一是构建故事要素体系。这指的是通常所说的“七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何故、何物。这些要素最终需要落到起诉书上,成为指控犯罪的基础。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故事版本,需要办案人员通过阅卷作出判断,确定哪个故事最接近真相、依据是什么。二是构建要件要素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转化为证明对象,这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刑法适用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所言,要胸中充满正义,目光往返于法条和案件、规范与事实之间。三是构建证据证明体系。刑事案件的事实可以分为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社会危险性事实、涉案财产处置事实等多个方面,每一项事实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且应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在阅卷过程中应针对证据链的缺陷、矛盾和争议点,提前预判防卫。如果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有原则性、根本性矛盾,则应遵从疑罪从无原则。
二、阅卷的方法
阅卷是一项个人属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固定模式,具体方法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但实践中也有些常用的方法和技巧,可以提升阅卷的效率和效果。
第一,制作阅卷笔录。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化繁为简。阅卷如同读书,是由厚到薄、由薄到厚的过程。先通读,了解案情概要和证据构成;再精读,分析研判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反复阅卷,研究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深理解,最终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融会贯通、为己所用。阅卷笔录就是阅卷过程和分析研判的简要记录。二是各有侧重。把握好阅卷笔录的功能作用,应与案件审查报告有所区分,不能混同。实践中,审查报告应当侧重于分析判断,阅卷笔录则侧重于归纳记录。三是要素齐备。对于重要证据,尤其是卷宗较多的复杂案件,制作阅卷笔录时应注明证据出处,明确出自第几卷第几页,方便查找。对于讯问笔录有疑问的,应记载讯问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员、主要变化、变化原因,等等。对于矛盾证据,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运用图表方法。对于人员较多、事实复杂的案件,制作图表具有独特优势。图表有多种形式:一是画图。将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要素,用最直观、最形象的方式展示出来。笔者以协助办理的一起重大抢劫核准追诉案为例进行分析,该案发生在海上,涉及货船的出发地、目的地、抢劫实施地、船舶抛弃地、赃物转移地等多个地点,抢劫船只和被劫船只的行进路线难以通过文字展现,遂制作了案发地示意图,在向院检委会汇报时,便于说明和领导理解。二是制表。通过表格化的形式归纳涉案证据,可以用最简洁的文字、最短的篇幅展现复杂的事实和证据。尤其对于有多节事实,涉案人员较多、言词证据前后变化较大的案件,表格可以非常直观、有效地展示案情,也能防止遗漏重要细节。例如笔者协助办理的一起信用证诈骗申诉案,该案案发于二十多年前,涉及多节事实,作案方式各不相同,涉案公司、人员众多,关系复杂,难以用文字言简意赅地描述案情,遂制作交易流程图和基本信息表,将案情要点呈现出来,便于理解、掌握、汇报。
第三,善作标签记录。应善于运用记号笔和便笺条。记号笔提醒重要信息,便笺条既能记载重要的证据信息,又能提示证据所在位置,方便快速查找。随着个人办案经验的积累标签使用会逐渐形成风格,最终实现记录简洁,表达清楚、方便查找的功能。
三、阅卷的注意事项
检察官办理案件,不能就案办案、就卷阅卷,应立足于依法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把办案和阅卷放在刑事诉讼体系中考量,根据所处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各有侧重,突出要点。具体而言,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第一,处理好办案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不能不信,但不能轻信,应始终绷紧监督这根弦,确保侦查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分工来看,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和收集证据,组成卷宗后移送检察机关。从某种程度上讲,检察人员所看到的证据是侦查机关想让看到的,不一定都能用、都有用。阅卷中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不合法、没有用的证据剔除,把瑕疵证据补强,把合法有用的证据留下,并按照指控犯罪的逻辑要求将证据组合好。先解决证据能力和采纳的问题,再解决证明力和采信的问题,确保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具体而言,一是对言词证据应尤为慎重。从最简单的是否单人讯问、同一时间讯问多人,是否有签字确认,到笔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都应审查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实践中常说,办案子,做笔录。某种程度上讲,任何笔录都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复制,一定会有笔录制作者的主观思想只是有程度不同、数量多少的区分而已。二是对同步录音录像应重视但不能盲信。按照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检察办案中,审查录音录像十分必要,需要核查笔录与录像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在审查时应注意讯问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状态,是否指供诱供,录像是否被剪辑、是否连续等。即使录音录像与笔录完全一致,也需要复核重要细节。
第二,处理好在卷与在案的关系。在卷证据不等于在案证据。一方面,从刑事诉讼程序分工来看,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和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证据。虽然检察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介人侦查引导取证,但不可否认的是,既然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取证,在大部分案件中所获取和移送的证据主要反映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而不是检察官的意图。另一方面,证据短缺是案件的基本特征。在卷证据可能仅是全案证据的冰山一角,还有侦查未发现的证据,公安机关已经收集但尚未转化制作的证据(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侦材料),公安机关出于各种原因实际未移送的证据(如矛盾证据、证明社会危险性低的材料)。对于这些证据,需要通过阅卷审查及时发现、沟通和调取,该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写清补充侦查提纲,列明补充侦查事项和理由,并加强沟通,减少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对于能够自行补充侦查的,或者需要到现场复核的证据材料,可以自己完成,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案一件比”。
此外,阅卷不限于纸质卷。例如,近年来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和传统犯罪日益向网络空间迁移,检察办案中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梳理分析也是一项重要的阅卷工作,而且越来越不可或缺。由于知识结构和专业分工不同,检察官往往缺乏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设备,需要检察技术人员深度参与,提供技术协助以及技术性证据审查和补充鉴定等方面的专业辅助。例如,有的案件公安机关可能忽视了部分存储介质内的电子数据,或者限于技术原因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内容,需要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二次提取;有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了专业鉴定,需要检察官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可以采信并确定证明力大小;有的案件公安机关对获取的海量电子数据并未进行深度分析,需要检察官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数据清洗”和深度分析,以提取有价值的证据,最大程度发挥电子数据的作用,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处理好批捕与起诉的关系。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即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速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应当说,捕诉一体”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体化行使,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行使方式的重大调整和重新配置。“捕诉一体”实现了捕与诉的贯通,对侦查环节的指引和监督也做到了连贯一体,将办案质量压力层层向前传导。但同时也要看到,捕和诉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承载的职责使命确有不同,其各有独特的功能价值,对阅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是证明标准存在阶梯差异。从法律规定上看,逮捕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前者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后者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两者在主要事实上不存在证据“质”的差别,在人权保障和防范冤错案件的目标上也一致,但在证据的“量”上存在差别。例如,三节事实中只需认定一节即可批捕,但起诉时则都需要查清。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应当以起诉的证明标准来指导审查逮捕、引导侦查、补充侦查,但不能苛求达到起诉的证明程度,更不能以起诉标准取代速捕标准,防止人为拔高标准、当捕不捕。二是阅卷审查的侧重点不同。审查起诉更关注审查的全面性和细节,审查逮捕对事实证据的要求低于审查起诉,在证明构罪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同一检察官办理同一案件的逮捕和起诉,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更应坚持少捕慎捕,加强对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业、住址、和解情况、认罪认罚情况等。如果没有提供以上证据材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或者作出说明。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应特别注意让逮捕回归强制措施的本质,不能为了后续诉讼方便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三是侦查监督的效率效果不同。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后,检察机关通过内部职能整合,能够更有力地发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作用,在审查逮捕阶段阅卷时应更加注重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严格来讲,审查逮捕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前端,便于及时发现、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此外,可以通过引入起诉视角,及时从阅卷中发现侦查人员违规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发现隐匿真证、制造假证、非法取证的线索,发现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行为,促使侦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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