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判定的混乱让人触目惊心

曾经在某税务局,和税务局的几个朋友聊天,简单聊了几个问题:

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但是,A公司的发货义务是李四代为履行的,货物是李四直发给B公司;付款是B公司支付给A公司、A公司支付给李四的。问:该案该如何开票?

我得到的回答是,无论如何开票都是虚开,因为无论如何开票都是虚开;因为法律禁止这样的交易。我打开了《合同法》(当时民法典尚未出台)给他看了看.......

就在昨天,我也问了一个税务机关的朋友,大致内容是:

我开了一个淘宝店,卖了一批货物,发货期限到了的时候,我出去玩忘记发货了,我一个朋友就用它的货物帮我代发货物了,但是,发票是我的淘宝店开给买家的。我的行为属于虚开吗?当然,得到的答案是虚开,给出的理由是:对于我的朋友发出的货物,我是没有所有权的!

头几天会见一个当事人,发现一个让我惊出一身冷汗的事情:

有些交易之所以被认为虚开,是因为买他该批货物的企业都是皮包公司,所以是虚开(当然,这个案子中,也有一部分是真虚开)。

也曾遇到过这样的观点,认为开票方虚开的理由是:开票方没有自己的独立办公室、没有自己的专属员工,所以是虚开。我当时听了后没有反驳,就说了一句:那你们出具文书吧!

实务中判定虚开的理由五花八门,什么:

开票方开具了发票没有缴纳税款、受票方将购买的货物无票销售、交易存在非法目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付款不是买家亲自付款的、收款不是卖家亲自收款的、交易中间交易标的掉包了、贸易方没有亲眼看到货物、服务的完成和合同约定有差异、因为情势变更暂缓履行合同......

当然,上述理由只是用来让你相信没有真实交易、让你相信自己虚开,而认定你虚开的最重要原因还是:“你承认没有真实交易、你承认自己虚开”,甚至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受票方足额付款给开票方而没有资金回流,能说服纳税人承认是虚开;税率为3%,能让纳税人承认花了15%的开票费来虚开;足额发货的发货单,能让会计承认该发货单是虚假的......

曾经接到一个企业的咨询,案情让人震惊:

受票方去开票方的仓库提货的,付款是受票方对公支付给开票方的,合同也是受票方与开票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交易内容与发票记载事项一致,也被要求下游企业进项转出,理由是上游企业被认为是虚开,至于为什么被认定虚开,下游企业自己也搞不懂.......

凡此种种,严重威胁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也许哪一天,我们的任何再正常不过的交易,任何再正常不过的发票开具,都可能面临被判定虚开的危险......

几乎所有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都不过是概念的划分问题,即定义问题,而我国有着悠久的概念思维缺乏的传统;我们的教育过程中,既没有训练我们的概念思维,也没有去训练划分的方法和找寻规律的方法,没有教我们归纳和公理化体系......,迄今而不为止,刑法中争论得最多的是一些基本概念的东西,比如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的区分。涉嫌虚开的案件中,真正最应该关注的不是税款的影响问题,这种东西以初中的数学知识就足够测算得非常精准,而是:

到底什么是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什么是虚开,他们的标准是什么?

大学教育从来都不应该是灌输学生知识,而是应该教会学生思考,强化学生的概念思维,教会学生定义和划分的方法、教会学生找寻规律的方法,让归纳和演绎、公理化体系形成一种思维习惯而深入骨髓......如此,则不会由如此荒诞的事情;如此,则中华民族必将引领下一次科技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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