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交通卷1200例(九)
2020-12-28
0961 交通违法未处理,不得作为验车是否合格前置条件
一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应否作为验车合格条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判断。
0962 事故车遗失无法鉴定,索赔损失应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一交警部门遗失扣留事故车辆行为虽违法,但与相对人主张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政机关不负行政赔偿责任。
0963 肇事车辆被扣留后又发还,受害人无权起诉交警队
一一交警队解除对事故车辆强制措施,对受害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 受害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予驳回。
0964 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依原因力大小确定行政赔偿额
一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相对人损失,应依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同时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认定行政赔偿额。
0965 监控摄像拍摄到违停行为,交警部门据此可予处罚
一一监控摄像头拍摄车辆驾驶人违法停车,交警部门事后可依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0966 政府对出租车经营权,强行注销和划转,应予撤销
一一政府部门对已行政许可车辆,利用公权力强行注销、划转,侵害被许可人合法经营权的,被许可人有权诉请撤销。
0967 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交通队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一一交管部门依据上位法规定 对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行为合法,应予维持。
0968 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 可作为行政审判依据
一一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经审查被认为合法有效后,可以作为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电动车
0969 电动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亦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
一一“机动车须投保交强险”应指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电动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无需承担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
电动车车主因客观原因无法投保,无需垫赔交强险
一一交通事故发生后, 肇事电动自行车虽被鉴定属于机动车,亦不宜判令车主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对受害人相应过错赔偿
一一超标电动车实为机动车和存在警示缺陷两方面因素,增加了事故发生可能性和损害扩大风险,生产者应相应赔偿。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主要从速度判断是否机动车
一一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应着重从速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其是否属于机动车,并依相应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电动车因客观原因无法办证,不属于无证免赔情形
一一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机动交通工具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应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免赔情形。
电动三轮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亦应按双方过错赔偿
一一电动三轮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应按事故双方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保险仍应赔
一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应不包括交警处理事故时认定为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
虚假标为 非机动车,厂家主要赔偿未投交强险损失
一一因虚假标识行为导致车主误认为所购“助力车”为非机动车而未投交强险,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应主要由厂家赔偿。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应界定为机动车
一一超过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标准的电动车,应界定为机动车。
教练车
0978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上高速肇事,保险人免责情形
——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保险公司对相应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义务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0979 教练车在教练中发生事故,仍属于三责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明知投保车辆系教练车仍予承保三责险而未提示教练车特约险的,应视为对教学练习免责情形抗辩权放弃 。
0980 驾校为教练车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因明知而应赔
——保险公司明知驾校为教练车投保车损险,又以用于教练用途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该免责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
0981 驾校教练车下指导,学员单独驾车,应属 无证驾驶
——驾校教练员车下指导学员倒车入库发生交通事故 该学员单独驾车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982 驾校学员肇事,随车教练承担责任,交强险应理赔
——驾校学员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教练承担责任。驾校投保交强险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
特种车
0983 重型作业车固定状态下发生事故,不属交强险责任
——重型专用作业车辆固定在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发生的事故,非为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0984 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所发生损失,应归入交强险范围
——特种作业车辆在非通行而是在吊装货物时造成第三人伤亡后果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
0985 起重机原地作业时发生事故,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施工车辆停在工地原地作业时发生事故,因不属道路,亦非处于通行中,故不属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0986 投保起重机在厂区内发生事故,交强险仍应予赔偿
——投保交强险的特种车辆在厂区内等非道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未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仍应属交强险保险范围。
0987 特种设备吊装作业致损 仍应属责任保险理赔范畴
——特种设备对第三方财产起吊作业中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能以吊装作业属于对第三者财产的控制为由免责。
营运车
0988 家庭自用车从事网约车,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免赔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可在商业 责险范围内免赔。
0989 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而肇事,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理赔。
0990 网约顺风车构成营运车辆载客服务时,保险可拒赔
——网约私家车不符合网约顺风车典型特征 性质上属营运车辆载客服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依约拒赔。
0991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擅自将私家车用于有偿载客,属于改变车辆用途并因此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保险人依约可免赔。
0992 挂靠使用、出借他人使用,并不等于就是营业运输
——企业正常自用与登记车主自用行为之间差异,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改变营业运输方式,保险人不能据此免责。
0993 家庭自用汽车用于有偿载客营运的,保险人可拒赔
——被保险人将投保的家庭自用汽车用于有偿载客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依约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0994 非车主的共同被保险人转租车辆肇事,保险亦理赔
—一 共同被保险人之一在投保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承租人和转租人,其允许的第三人驾车发生事故时,保险应理赔。
0995 被保险人变更车辆用途为运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被保险人变更“非营运”保险车辆用途为营运的,因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0996 按揭购车非营运,三责险明确营运,视为如实告知
——投保人连续在同 保险公司投保,在其中一份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的,视为在另一合同中如实告知。
出租车
0997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免赔,保险人应予明确说明
——对保险合同关于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免责特别约定条款,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不发生效力
0998承包人未获保险理赔,有过错的出租车公司应赔偿
——车辆承包人无过错情况下,由于出租车公司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获得保险理赔的,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网约车
0999家庭自用车从事网约车,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免赔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免赔。
1000网约车在开顺风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从事网约车的投保车辆在开顺风车时发生事故,因未改变车辆性质,未达到显著增加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应理赔。
1001网约顺风车构成营运车辆载客服务时,保险可拒赔
——网约私家车不符合网约顺风车典型特征,性质上属营运车辆载客服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依约拒赔。
1002网约车驾驶人未取得资格证,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网约车驾驶人未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维修车辆
1003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维修期间肇事,赔偿责任的确定
——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强险义务人、无责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及有过错的侵权人责任认定。
1004 车在修理厂,压死维修工,商业三责险应赔的理由
——保险车辆是否处于修理、保养期间,不在于是否仍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其是否修理、保养完毕且已交付投保人。
1005 维修方因维修需要驾车途中肇事,保险公司应理赔
——投保车辆在维修期间,维修方因维修需要驾驶安全性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1006 车辆维修后交付车主过程中出险,保险公司仍应赔
——机动车维修、保养后交付车主过程中出险,投保人在交警未定责情况下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可保险理赔。
1007 保险车辆进场修理期间因火灾毁损,保险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进场修理期间因不明原因火灾发生毁损,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修理期间除外责任,保险责任免除。
挂车保险
1008 单独违停挂车引发事故,牵引车的交强险应予赔偿
——挂车违停引发事故,尽管牵引车已与挂车分离并驶离现场,但处理时应 将两车视为一体,牵引车交强险仍应赔偿。
1009 主车因事故脱离,主车驾驶员应转化为挂车第三者
——交通事故致使主车驾驶室被本车挂车撞击脱落,造成主车驾驶员死亡,此时主车驾驶员相对于挂车转化为第三者。
1010 挂车无保险,主车保险人应在主车保险范围内理赔
——保险格式合同约定挂车无保险免责条款但未明确说明的,主车保险人仍应在主车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011 主、挂车相互碰撞致损,应属商业车损险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对主车与挂车相互碰撞造成损失赔偿与否,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而非主、挂车连接使用是否视为一体。
1012 主挂车分开使用,挂车发生事故时,保险仍应赔偿
——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主挂车须同时使用的,在挂车货物受损时,保险公司不能以主挂车未配套使用而拒赔货损险。
1013 主挂车互碰,属车损险中碰撞情形,保险应予理赔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相互碰撞造成两车损失,属于车损险中碰撞情形,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理赔 。
1014 主挂车相连且静止状态,主车被撞,挂车保险不赔
——主车与挂车相连停靠,处于静止状态时,主车因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成立挂车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1015 挂车未投保 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主车险理赔
——拖挂车运行时是一个整体,而在运行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主车,保险人不得以挂车未投保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1016 主、挂车均投三责险,理赔限额应为两车限额之和
——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设立三者责任险的,有挂车的组合车最高保险赔偿 限额,应为主车与挂车保险责任限额之和。
出借车辆
1017 借用机动车肇事,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仍应赔
——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被保险人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018 机动车连环借用肇事,有过错的借用人负赔偿责任
——因机动车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对借用人驾驶资格未尽审查义务的转借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1019 出借机动车因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
——出借机动车因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追偿对象应系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所有人,追偿范围亦应限定过错责任范围。
1020 出借车辆无证驾驶肇事,出借人可申请交强险理赔
——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交强险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1021机动车借用人作为被保险人,应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因借用机动车获得使用权系法律所承认的合法权利类型之一,借用人对投保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应具有保险利益
1022挂靠使用 、出 借他人使用,并不等于就是营业运输
——企业正常自用与登记车主自用行为之间差异,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改变营业运输方式 保险人不能据此免责
租赁车辆
1023承租人对租赁车辆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索赔权利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以自己名义就租赁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承租人依法享有保险索赔的权利。
1024租借车辆未增加危险程度,发生事故,保险应理赔
——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有合格驾驶资格的第三人使用,未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保险公司应对该车事故理赔。
1025保险人可将车损险直接赔付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
——车辆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作为被保险人的出租人应视为利益共同体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可直接向承租人赔付。
挂靠车辆
1026车辆挂靠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可诉请理赔
——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应视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后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要求理赔。
1027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为附加被保险人
——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与被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的附加被保险人,并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原告资格。
1028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赔偿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情形。
1029 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不应包括第三人连带责任份额
——被挂靠人与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被挂靠人不应承担基于该第二人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份额。
1030 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实际投保人,可主张保险金
——被挂靠单位作为名义投保人,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和实际投保人,被挂靠单位已注销的,挂靠人可主张保险理赔。
1031 挂靠使用、出借他人使用,并不等于就是营业运输
——企业正常自用与登记车主自用行为之间差异,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改变营业运输方式,保险人不能据此免责。
1032 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应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
——保险单上虽注明挂靠单位是车主和被保险人,但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营运控制人,应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
1033 挂靠连带责任,仅限 被挂靠人事故赔偿责任份额
——连环连带责任关系,应按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独立分别连带,而不能以法律主体有交叉为由,类推适用连带责任。
理赔对象
1034 保险理赔被保险人交强险,不免除赔付受害人责任
——被保险人未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1035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免除赔偿受害人义务
——机动车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予赔偿,保险人先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不免除其应负连带支付责任。
1036 肇事被保险人放弃三责险的,受害人仍可直接主张
——被保险人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应为无效
1037 未赔付受害人的被保险人,获三责险理赔特殊情形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理赔,但视为被保险人已赔偿第三人的情形除外
1038 保险公司未直接付给受害人理赔款,应负连带责任
——被保险人未赔偿第三者,保险公司将事故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依其过错对第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1039 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垫付医疗费,可由保险公司支付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直接从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总赔偿款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肇事方。
1040 已向被保险人理赔 ,不能免除保险理赔受害人义务
——在被保险人未依法向受害人赔偿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赔偿请求权。
1041 被保险人未赔偿,保险人不得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赔付受害第三者情况下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042 交通事故赔偿款属可分之债,不应只交给其中一人
——就交通事故赔偿金存在多个权利人,保险公司仅给付一人全款,其他权利人申请执行其应享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1043 保险人已理赔投保人三责险,无需重复赔偿受害人
——保险公司将三责险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但投保人未全额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公司无需对受害人重复给付。
1044 他人代被保险人领保险理赔款,构成表见代理情形
——行为人持被保险人有效证件领取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依先前行为,有充足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1045 维修方因维修需要驾车途中肇事,保险公司应理赔
——投保车辆在维修期间,维修方因维修需要驾驶安全性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1046 承包人未获保险理赔,有过错的 出租车公司应赔偿
——车辆承包人无过错情况下 由于出租车公司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获得保险理赔的,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47 被保险人未受损,亦未负赔偿责任,故不能获理赔
——被保险人在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亦未因事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三责险理赔。
1048 保险人可将车损险直接赔付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
——车辆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作为被保险人的出租人应视为利益共同体,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可直接向承租人赔付。
1049 三者责任险受益人设定为非受害第三人,应无效
——三者责任险合同签订时,不能以第三人受害或死亡为代价,将受害人应得保险赔偿款设定为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1050 第二者代位保险理赔时效,自知晓保险事实时起算
——投保人怠于保险理赔,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人保险赔付诉讼时效,应自其知晓保险事实之日起计算
1051 乘客及其近亲属,应享有车上人员险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依车上人员险向乘客赔偿义务,乘客及其近亲属作为第三人亦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三者
1052 将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免责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因人为缩小第三者范围,应认定为无效。
1053 乘客跳车,被本车碟压致死,非本车交强险第三者
——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交强险理赔对象。
1054 被保险人因投保车辆意外事故身亡 ,责任保险免赔
——被保险人使用投保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身亡,不属第三人所发生损害,非责任保险合同所约定保险理赔范围。
1055 车辆司机临时下车休息,不因此转化为本车第三者
——本车车辆驾驶人临时下车休息被本车所撞,其驾驶人身份并不因其物理位置临时变化而变化,不构成本车第三者。
1056 两车相撞,本车受伤乘客,属另车交强险中第三人
——两车相撞事故中,本车乘客作为受害人,应属对方车辆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主张赔偿责任。
1057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被本车撞伤,应具备第三者身份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本车之外遭受撞击而受伤,应为本次事故“第三者”,有权利获得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赔付。
1058 “车背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
——“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第三者” 的,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应赔付三责险。
1059 对第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予明确说明
——不应简单地以血缘或户籍关系来界定家庭成员,同时保险人对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1060 主车因事故脱离,主车驾驶员应转化为挂车第三者
——交通事故致使主车驾驶室被本车挂车撞击脱落,造成主车驾驶员死亡,此时主车驾驶员相对于挂车转化为第三者。
1061 溜坡车辆轧死本车司机,司机应认定为保险第三者
——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其身份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发生了转变,应获得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
1062 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
——因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
1063 车外指导的教练被学员驾车撞伤,不属“第三者”
——驾校教练车外指导不属随车指导。学员将车外指导教练撞伤,因教练属风险控制人,不能认定为保险事故第三者。
1064 被保险人驾车撞死自己母亲,商业三责险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亲属伤亡的,其亲属应属于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以此免责理由不成立。
1065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肇事,不得再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依《保险法》60 条第1 款的规定向该驾驶人代位求偿。
1066 家庭成员可作第三者,成为机动车责任险受偿主体
——机动车三责险范围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故家庭成员可作为“第三者”成为机动车责任险受偿主体。
1067 被保险人被本车伤害,应认定具有“第三者”身份
——机动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车身之外被本车辗压受伤,应认定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身份特征
1068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权获得三责险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事故时身处车身内外,均不能作为第三者获得三责险赔付。
1069 同一公司两辆车相撞,被保险人仍可获交强险赔付
——交强险保险标的系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故该保险中所指“第三者”,应以财产而非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判断标准。
1070 乘客下车时被车 夹脚摔地受伤,应获交强险赔偿
——公交乘客下车过程中受伤,因已完成下车动作,故应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理赔的“第三者”和“受害人”范围。
1071 本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受伤,应认定身份转为第三者
——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应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赔偿交强险。
1072 碾压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已置身车外,应属第三者
——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本车碾压致死,碾压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已置身车外,应认定为第三者。
1073 被保险人、受害人身份重合时,商业三责险应赔偿
——当起重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身份重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
1074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1075 商业三责险中第三者,应包括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
——商业三责险中第三者,应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和车上人员以外所有人,家庭成员应属第三者。
1076 副驾驶乘员掉下车被本车辗亡,应属于“第三者”
-—三责险中所涉“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应为特定时空条件下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
1077 乘客下车过程中被碰伤,应属本车交强险赔付对象
-—乘客在下车着地之间或其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其人身伤亡的,其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1078被保险人组成人员:应系内部有共同经济利益人员
-—2002 年《保险法》限制保险公司追偿对象“被保险人组成人员”,应系被保险人内部与其有共同经济利害关系人员。
1079 乘客紧急避险而跳车受伤的,应认定其第三者身份
-—乘客因机动车故障紧急避险而跳车自救受伤,其身份由“车内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 。
1080 本车撞伤对象系被保险人,不构成责任险中第三者
-—责任保险是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被保险人不应构成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