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新闻报道中,哪些法律用语容易误用?

当前,广播电视新闻中法律用语不规范、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出现,影响传播质量和效果。各级广电媒体应引以为戒,在新闻报道中准确、规范使用法律用语,切实维护主流广电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注意区别“罪”和“错”

1.“行政拘留期满释放”不能说成“刑满释放”。“刑满释放”是指受刑事处罚的罪犯服刑期满,被依法释放出狱,获得人身自由。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虽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与刑事犯罪是不同性质的处罚。前者犯罪,后者违法;前者触犯刑法,依法判处徒刑,后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行政处罚。可见,“行政拘留期满释放”不能说成“刑满释放”,否则就混淆了犯罪与一般违法、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罪与错的界限。

2.“公安处理出来”不能说成“刑满释放出来”。某涉案报道说某嫌疑人“以前因为同样的事情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刚刚刑满释放出来”。“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人,并非一定是涉嫌犯罪的人,行政拘留就是对一般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非由法院判决生效后对罪犯的刑事处罚,所以不能说成是“刑满释放”。

二、注意区别概念

1.“批准逮捕”不应说成“正式批准逮捕”。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正式批准逮捕”的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批准逮捕没有预备或非正式之说,也没有正式批准逮捕一说。“批准逮捕”之前加上“正式”二字,不仅画蛇添足,法律用语也不规范。2.“拘留”“逮捕”不宜连在一起说。“拘留”和“逮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个不同的强制措施,前者是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者是依法逮捕强制措施。两个不同的强制措施过程,是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不能连在一起表述。如果此前是刑事拘留的,后来依法逮捕了,就用“逮捕”来表述,不可把“拘留”“逮捕”连在一起表述。3.不宜说“被判缓刑”。某些新闻中“被判缓刑”的说法时有出现,这是不妥当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明确了对这些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判处有期刑时“宣告缓刑”,而不是对其判缓刑。因此,媒体对判决的报道应严谨、规范。

三、注意区别法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治安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专门处理治安违法问题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处罚种类中只有“行政拘留”的规定,并没有“治安拘留”的条文。可是,在某些案例新闻中,“治安拘留”的说法却经常出现,需要注意避免。

2.“拘役”、“拘留”不能混淆。有些新闻报道常把两者混同起来,把法院判处“拘役”,说成“拘留”。法院虽有“司法拘留”的职权,但不是判处的。“拘役”是刑种,由法院判决;而“拘留”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司法拘留,都不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判处拘役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宣告缓刑,而拘留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四、注意区别内外

“批准刑事拘留”“批准行政拘留”的说法在案例新闻中时有出现。其实,这里的“批准”都说得不对。根据法律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就有刑事拘留权和行政拘留权。办案人员将案件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这只是依法办案必经的一个内部程序。内部办案程序不应公开报道。否则会混淆办案程序,也容易引起受众误解。

五、注意区别职能

1.“扣牢”不等于“逮捕”。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警方抓到犯罪嫌疑人后有权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不是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警方根据检察机关批捕决定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但在一些案例新闻中,说某人被警方扣牢了、抓获了,而电视屏幕出现的字幕却是:“某某某被警方逮捕”。从法律的角度讲,“被警方扣牢”与“被警方逮捕”,两者不能划等号,“扣牢”可以是抓获,也可以是抓获并刑事拘留,但“扣牢”不等于“逮捕”。同时,也不能说“被警方逮捕”。公安机关没有直捕职能,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机关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再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检察机关没有“捕人”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有决定逮捕的职能,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有依法审查批准逮捕的职能。但是,不论是针对决定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还是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都没有逮捕的职能,都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3.“提请批准逮捕”不宜说成“报请批准逮捕或报捕”。“报请批准逮捕或报捕”的说法不妥当:一是不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从中可以看出“提请批准逮捕”的说法正确、规范,而“报请批准逮捕或报捕”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不妥当。“报请批准逮捕或报捕”都有个“报”字,而这个“报”字有报告、汇报的意思,而只有上下级之间才存在报告之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分工不同,职能有所不同,但不是上下级关系,不可以用“报请”“报捕”来表达。

4.派出所没有“拘留”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没有拘留决定权,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权作出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的决定。但是,有些新闻报道说“某嫌疑人已被派出所拘留”的说法,让人误以为对嫌疑人的拘留是派出所作出的决定。而实际上应该是派出所报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后对嫌疑人执行拘留。

5.“刑事拘留”不是法院判决的。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县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不需要提请法院判处。把刑事拘留说成被法院判处的,至少是混淆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法职能。

案件报道是新闻媒体进行法治宣传的一个重要渠道。“以案说法”应注意法律用语的准确、规范。媒体的记者编辑更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熟悉相关术语,同时也要坚持层层把关,避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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