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擅自离院死亡!护士担责?
科室住院病人管理被归为护理工作范畴,然而住院病人擅自离院现象时有发生,就像给护理工作安上一颗定时炸弹,埋下安全隐患。近日,衡阳祁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患者术后擅自离院外宿死亡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祁东县法院判决被告祁东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十七万余元。而在2015年的一起案例中,法院依法驳回了患者家属索赔60万的请求。
事件:患者住院期间院外坠落死亡,索赔60万
2015年8月20日,李某的父亲因在单位摔倒致头部受伤,入住石家庄市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陪床一人。8月30日13时,李某从家中赶到医院陪护时,发现其父亲未在病房内,经寻找未果,后询问某医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随即,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1日,李某接到警方通知,称其父亲被发现于市郊某景区内,已经死亡,经尸检,认定为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离开医院长达十几小时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在其家属发现患者本人不在时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寻找并及时报案。于是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0万余元。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李某到医院就医治疗,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全面履行服务合同,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表现为:医院需对患者病情所涉生命体征进行观测,而无需对其看管并限制活动,不负有监护义务。患者李某入院后,医院依照其病情进行了医治,并明确告知其需二级护理,一人陪床,已尽到了所需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亦无精神异常,其自行离开医院,并在市郊景区坠亡,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在当日15时左右,医院亦陪同家属一起调取监控录像,进行了积极寻找,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医院不是托老所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利对患者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本案中,患者家属李某认为医院没有对其父亲进行必要的监护。
按照法律规范,医院只要进到了告知、医疗技术上的检查、治疗,就被认定为是已经尽到医院的法律责任。这与公众认知的“看住人”,类似于幼儿园、托老所性质的机构是完全不同。
在责任的认定上,也明确为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上不存在意识障碍、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患者本人对自己的行为(自杀或者意外)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医师下达的医嘱为二级护理、一人陪护。已经告知了患者家属的陪护义务。在李某擅自离开十几个小时后才返回的行为,李某本人应该对这样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验:避免担责护士要做到这几点
由于护士工作量较大,并且无权限制病人人身自由,病人擅自离院情况时有发生。不过由上述案例可知,护士只要严格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操作,就能最大程度规避此类问题给自身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
入院宣教强调不能擅自离院:
入院宣教时我们会口头、书面告知家属和病人,因病情需要留在病房的重要性,外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也会例举一些发生过的不良事例给他听。住院病人外出管理制度,由接待护士、家长双方签字。每个新病人都必须留两个以上的有效手机号码。如果是高龄患者,一般要留子女的电话。一旦病人私自外出,发现后会第一时间联系患者或家属。
病人未知会护士擅自外出:
1、护士要根据护理级别巡视病房,并做好护理记录。如果病人未知会护士擅自外出,在巡视时可以及时发现,并记录在案。
2、电话联系外出病人,询问情况要求返院,同时通知家属病人状况。
3、及时报告主管或值班医生和护士长,说明情况。
由于之前的入院宣教中的安全告知,所以大多数病人在离开病区时,还是会跟值班的医护人员打招呼。这个时候,值班的护理人员就要做好应对。
1. 告知值班医生或主管医生:由医生进行沟通和谈话。教导患者不要离开医院。
2. 必须签署外出告知书:如果病人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必须签署外出告知书。
3. 患者外出后,护士要及时跟患者和家属进行联系,确认患者动向和情况。
记住!护士做好相关告知,并在护理文书上有对病人外出情况的详细记录,最好将告知病人返回的电话录音,护士能规避不少法律责任。
外出安全制度不可忽视,我们要时刻保持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你是否遇到过病人擅自外出的困扰,请底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