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继续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要求公司变更登记

来源:东窗律疏

作者: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委托、交流合作,欢迎长按右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

法定代表人,是指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公司常任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实践中,许多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并非股东,也不是具有实权的高管,而只是在实际控制人的安排之下挂名担任。

当公司外部经营、内部治理融洽时,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无严重负面影响;但是,如果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甚至债台高筑,或者公司内部治理失灵,实控人坐视不理时,挂名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被牵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此时,因公司无法偿还外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就很容易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对个人的交通出行等各方面造成不便。

而由于只是挂名担任,不掌控实权,法定代表人无力通过内部协调的方式变更登记,于是只能向法院起诉。

对于这类案件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再审裁定书中明确:

“因王惠廷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件能被受理,不等于最终能够胜诉。

笔者近期处理的类似案件,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公司涤除我方作为负责人的工商登记事项。

案件获得胜诉,不仅要求举证有重点,精准命中法官关心的事实,还要求能结合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让法官判决时没有后顾之忧。

综合来看,具备下列条件时,此类诉讼更可能胜诉: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或任职文件上的期限已经超过。

二、此前未担任公司股东,或曾经担任公司股东但目前已经不再担任。

三、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或已经完全退出公司经营。

四、已经离职并开始在新的单位任职,且已经提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要求。

上述例举是常见的,但并不限于这些情况。当事人可结合上述要点,具体分析自己面临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以使案件获得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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