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当事人支付宝资金如何定性
民警利用职务之便
套取当事人支付宝资金如何定性
张雷 肖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全文
[案情]行为人刘某某系重庆市A 区公安局民警, 2020年3月,其在办理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对李某的一部手机进行保管(无扣押手续)。在证据整理中,刘某某发现李某支付宝账户绑定了用于消费的银行卡两张。其根据已掌握的手机解锁密码试探出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并从银行的扣费短信中获知银行卡余额。4 月,刘某某因网络赌博欠下赌债,遂产生了使用李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赌博的想法。其后,刘某某多次使用李某的支付宝进行扫码支付,充值自己的赌博账号用于赌博,又使用李某的银行卡注册新的赌博账号,采用相同的方式多次充值进行赌博。截至案发,刘某某前后 19次使用李某支付宝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充值赌博账号共计 12 万元且全部输完。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行为人刘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将代为保管的被害人支付宝资金用于赌博,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刘某某身为公安民警这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当事人财物,构成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 刘某某利用保管李某手机工作便利,试探出支付宝账户密码,在李某不知情也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支付宝关联银行卡内的 11 万余元资金充值到赌博账户进行赌博,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速递]对于上述分歧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
(一)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支付宝使用的银行卡资金
侵占罪要求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刘某某并未实际持有或控制李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该资金仍处于李某的实际持有之下。刘某某作为办案民警,在办案中负责保管李某的手机,其保管的对象仅仅限于李某的手机,而保管手机并不意味着同时保管着手机中支付宝平台关联银行卡内的资金,关联资金始终都在银行,在李某的银行卡里,受密码保护,处于李某的实际持有之下。
(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资金系私人财物而非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而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手机没有被依法履行扣押手续,而是由侦查人员刘某某代为保管,说明该手机与其涉嫌的诈骗犯罪没有关联性,系李某的私人财产。刘某某使用李某手机中支付宝绑定的两张银行卡充值赌博账户进行赌博, 侵犯的是李某的私有财物的所有权。
(三)行为人非法占有银行卡内资金的方式是秘密窃取
刘某某行为的本质,客观上只是利用了其保管李某手机以及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掌握的李某手机解锁密码信息的这一便利条件,试探出了李某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在李某不知情、未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趁人不觉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通过使用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将受李某实际持有和控制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为自己赌博使用。其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数额巨大,使得李某银行卡脱离了李某的持有和 控制,从而实现对李某财物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属于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3月(经典案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