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字

作者简介:朱瑞熙:男,1938年生,上海嘉定人。现为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研究员、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导,学术兼职为中国宋史研究会理事,曾任中国宋史研究会会长、庐山白鹿洞书院院长。张邦炜:男,1940年生,四川省江安县人,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特聘教授,曾兼任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

押字,又称花押或签押、押花字、画押、批押,是宋辽西夏金时期人们按照各自的爱好,在有关文书或物品上,使用的一种特定的符号,以代表本人,便于验证。押字与签名、签字不同,签名是用楷书或草书写上本人的姓名,容易认出;押字则用笔写或画出某一符号,一般不是该人的姓名的工整的汉字,不易辨别。

一、押字的起源

押字起源甚早,大致从战国开始,经魏晋南北朝到唐代逐渐流行。

唐末五代时,藩镇擅权,他们的署名“极有奇怪者”,“跋扈之徒,事事放恣”。此后,人们互相仿效,“率以为常”,更有“不取其名”而“出于机巧心法者”。岳飞之孙岳珂曾见到五代后唐庄宗时宰相豆卢革的《田园帖真迹》一卷,帖中署名不像“革”字,认为是“五代花书体”。岳珂还见到《吴越三王判牍帖》,其中有吴越国王钱秚亲书的押字。

二、 “御押”

宋辽西夏金时期,除辽和西夏因资料缺乏、情况不明外,宋和金朝从统治者到官员、平民都使用押字。

宋朝15个皇帝,从宋太祖到度宗,每人都有“御押”。除真宗、神宗、光宗的“御押”纯系画圈外,其他12个皇帝均押一个特殊的符号。南宋末年人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宋15朝御押》(学津讨原本)条,记载这15个皇帝的“御押”样式如下:

宋太祖

宋太祖原押

宋太宗

宋太宗原押

宋真宗

宋仁宗

宋英宗

宋神宗

宋哲宗

宋徽宗

宋钦宗

宋高宗

宋孝宗

宋光宗

宋宁宗

宋理宗

宋度宗

可能因为转辗传刻的误差,这些押字与杭州凤凰岭玉皇宫石刻所存宋太祖、太宗、真宗“御押”不尽相同。笔者以为凤凰岭玉皇宫的石刻更为可信。另外,今山东淄博玉皇宫也存有宋太宗等“四帝御押石刻”,系宋徽宗在宣和七年(1125)亲书,其中宋太祖的御押为

,太宗为

,真宗为

,仁宗的御押已缺泐,仅露末笔。以上三帝御押当较可信。

据现今传世的徽宗绘画和高宗手书墨迹,知道徽宗和高宗的“御押“与《癸辛杂识》也不太相同。如徽宗在所绘《悔竹双禽》卷上押字作

,在所绘《听琴图轴》上押字作

,在唐代韩斡所绘《牧马图》作“丁亥御笔

”,在(传)唐代韩蟦所绘《文苑图》作“丁亥御札

”,他又在所绘《蜡梅双禽图》和《梅花绣眼图》作

。丁亥即大观元年(1107)。可见至少在大观元年宋徽宗使用以上样式的押字,这与《癸辛杂识》所载有些差别。元代贾文彦《图绘宝鉴》卷3认为,宋徽宗在“画后押字用'天水’”。现代有的学者认为,宋徽宗的这个“别致的'花书’签押,却是由四字联缀的'天下一人’所组成”。

宋高宗的御押,据现今传世的《赐岳飞手敕》,可知是这样的:

。绍兴三年(1133)由日本僧人带回日本的宋高宗墨迹上,高宗的御押作

。这两个押字与《癸辛杂识》有些相似,但又有不同。宋理宗的御押,据《宝庆御笔》记载为

。由此可见,《癸辛杂识》所记宋代15个皇帝的“御押”,由于转辗翻刻,只是基本形似。

此外,宋朝皇帝为图方便,专门刻制“押字印宝”,以便随手加盖,免去书写的麻烦。如仁宗在所绘《御马》图上,除题写时间外,还盖有“押字印宝”。

金代皇帝也仿照宋朝习俗使用押字。金太宗时,朝廷草拟回答宋朝的国书,“欲以押字代印章”,宋朝使臣提出异议说:“押字施之臣下可也,岂所以待邻国哉!北朝立国,当以礼义。今修好不以礼,交邻不以义,将何以国乎?”坚持要求加盖玉玺,金朝最后只得作出让步,“卒易玺书”。据岳珂记载,在金朝军队使用的金、银牌上,有像篆字一样的字六七个,“或云阿骨打花押也”。周煇记载,金朝“接伴”宋朝使臣的官员“戎服陪它,各带银牌,牌祥如方响,上有蕃书'急速走递’四字,上有御押,其状如'主’字”。金章宗专刻一枚押字印章:

三、官员的押字

宋代官员经常使用押字。神宗、哲宗时大臣司马光的押字是这样的:

,这一押字见于司马光的《宁州帖》,帖上的司马光花押与他的“光”字似若相像而又不像。王安石的押字则用“石”字。据叶梦得说,王安石的押字,“初横一划,左引脚,中为一圈”。因为他为人性急,画圈都不圆,往往窝匾而收,横画又多带过。外人还误以为他押了“歹”字。王安石知道后,特意作圈,尽量画得圆一些。李建中在写《谘送志母帖》时也在帖后押书作款:,与他的名字完全不同。这一押字很像简写的“亚”字。祖无择所作押字,“直作一口字”,别人问他,他说:“口无择言。”本江府签幕赵时杖使用的押字,“作一大口字,而申其下一画”。知府陈恺(一作塏)初到,见赵的签押,“书其侧云:'签判押字大空空,请改之,庶几务实。仍请别押一样来。’闻者无不大笑”。

可以说,从北宋初年开始,在很长时间内,官员们在经由朝廷进呈皇帝的文书上,“往往只押而不书名”。如在宋太祖“御批”过的文书中,有一卷为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党进在开宝四年(971)的请给旗号文书,“枢密院官只押字,而不签名”。这种情况到孝宗乾道(1165-1173)、淳熙(1174-1189)间大致相沿如旧。朱熹在浙东路任官时,吏人请他在安抚司的牒文上署名并押字。后来在处理绍兴府的牒文时,吏人要求他签名,他只给押字。士大夫们在书写简帖时,只在前面书名,后面也用押字,像司马光、李建中那样。甚至在名刺(类似现代的名片)上,前面写“姓某,起居”,“其后也是押字”。大约从光宗朝开始,士大夫不再全用押字来代替自己的名字。

四、押字的广泛应用

宋、金两朝押字的应用范围极为广泛。

第一,官员们在公文结尾,除正楷书名外,还要花押;如仅有名而无押字,公文便不能生效。反之,只押字而不书名,也完全有效。周密曾见到宋太祖和太宗时“朝廷进呈”的“文字”,如开宝四年(971)九月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党进“请给旗号,枢密院官只押字,而不签名”。其他一些“御批”文书也如此,官员们“往往只押字而不书名”。周密开始还怀疑这些公文是“检、底”(三司的文稿称“检”,枢密院的文稿称“底”),而文件最后竟有“御书批”,觉得“殊不可晓”。后来见到前辈记载说,乾道、淳熙间“礼部有申秘书省状,押字而不书名者”。高宗时,眉州都监邓安民蒙冤死于狱中。据洪迈说,邓安民死后,带着文书找到原眉州知州邵博,要求邵博在牍尾“书名”作证。后来,邓又找邵说:“有名无押字,不可用。”于是邵又“花书之”,邵才离去。虽然这是一则带有迷信成分的故事,但反映了当时社会上人们对于押字的重视。

官员们在官署中办理政事,各人“分以文字书押,或以日,或以长贰,分而判押”,称为“轮笔”。“轮笔”者要在公文上写明处理意见,最后签上自己的押字。在官府的公文末尾,官员们按照官位的高低排列名次,官位越高,越排在后面署名花押。至于官位最高的宰相和执政官,在要求皇帝审批的公文之后签署,一般只写“臣”而不列姓氏,而且只花押,不写名字。仁宗前期,钱惟演从枢密使任使相,他恨自己不能成为真宰相,常叹息说:“使我得于黄纸尽处押一个字,足矣!”但他始终没有达到此位,实现宿愿。哲宗时,宰相苏颂喜欢在文书最后押花字。有一次,一位比他官位更高的官员在他之后押字,把他所押花字排在前面,他便“终身悔其初无思量”,不该“押花字在下”。理宗景定五年(1264),在《赐兴举报国寺额敕》最后,依例自前至后由朝廷最高长官签押: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姚(希得)

,同知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叶(梦鼎)

,太傅、右丞相、鲁国公(贾似道)

。贾似道只写押字,不书姓和名。

在这种用黄纸书写的重要公文上,庶官即一般官员没有资格“押黄”,而只能押在黄纸的背面。地方上也规定,凡官府“应行文字”,由长官“签押,用印圆备,方得发出”。这表明押字在当时人们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宋代法律还规定,凡官员处理公事“失错”,“其主典应同坐。虽系书而不押字,或托故避免而不系书者,皆论如法”。尽管有的官员在公文上只是“系书而不押字”,或者“托故”“不系书”,如果出现失误,照样要追究罪责。

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一

今存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河东路抗金义军的五份文件中,有四份都有一个官员的押字。1966年初,山西灵石县农民在山间石缝中发现一只铜罐,内藏五份白麻纸文书。第一份是讃延路经略安抚使王庶颁发给义军首领李实的札子,札子宣称李实为“借补进武校尉”,时间为“建炎二年正月初八日”,在“初八日”之下有一押字,显然是讃延路经略使王庶的押字。(见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一)。第三、第四份是都统河东路军马安抚使司颁发给李实的札子。第三份(见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二)称李实为保义郎。第四份(见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三)称李实由保义郎“转补成忠郎”,时间为“建炎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这两份札子在左下端各有一个官员的押字,两个押字相同,显然是都统河东路军马差遣安抚使李宋臣的花押。第五份(见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四)是河东陕西路经制使司颁发给李实的札子,宣称成忠郎李实为“借补成忠郎”,时间为“建炎二年九月初四日”。札子左下角也有一个长官的押字,估计是河东陕西路经制使的押字。

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二

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三

抗金义军借补官等文书之四

第二,百姓们书写诉讼状纸,起诉人必须在状纸末尾押字,官府才予承认。徽宗时,李元弼在所撰《作邑自箴》一书中,规定了各种“状式”,在状子末尾写明年月日,然后再写“姓某押状”。如果遇起诉人不会写字,则命代写人“对众读示,亲押花字”。这显示押字在法律文书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三,百姓们在买卖田地或房屋等财产时,习惯于在契约上书名之后,再画上押字。朱熹指出,当时法律规定,“母已出嫁,欲卖产业,必须出母著押之类,此皆非理”。虽然不符合常理,但出售产业时,改嫁的生母必须在契书上签押,方能生效,这是法律规定的制度。袁采《世范》卷3《治家·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提出,人户买卖田产,“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至、亩角,必即书填”。这种买卖田产契书再经官府“投印”,就成为最为详备的合法契书。朝廷“赋役令”还规定,各县衙设置“税租割受簿”,遇有百姓买卖土地,割受相关赋税,“即时当官注之”,“逐户之下结计现管数目,县官垂脚押字”。今存宋理宗景定元年(1260)正月十五日徐胜荣与其母阿朱卖地契,上面写有卖地人徐胜荣的押字“

”,又写有其母阿朱的花押“

”,还有“书契见交钱人李邦善”的押字

”。这是有关押字的又一实物证据。

第四,官府发行纸币,在钞版上刻有有关主管官员和吏人的押字,印在纸币上作为记认。北宋王小波、李顺起义后,益州(即成都府)“豪民”十余户,“连保作交子”,“诸豪以时聚首,同用一色纸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铺户押字。各自隐密题号,朱墨间错,以为私记,书填贯,不限多少”。这种交子由发行者“交子铺”负责押字。宋真宗时,改由官府发行。此后,尚未见到有关发行官员和吏人在纸币上押字的记载和实物。

金代最初没有发行纸币。至海陵王迁都中都(治今北京市)后,在贞元二年(1154)始置交钞库,发行交钞,与铜钱同时流通。交钞之制规定,交钞中间在“某字料”、“某字号”横阑之下,刻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复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规定“库、掏、攒司、库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此外,还要加盖支钱州、府的合同印。今存金宣宗时期的几种交钞版,一是“贞皊(1213-1217)宝券”五贯文合同版。该版中间左面有尚书户部勾当官的押字,往右有印造库使、宝券库使和副使的押字,印造库子、攒司的押字;右面有宝券库掏的押字和另一攒司的押字。其中宝券库和印造库判官、专副之下空缺,无押字。二是贞皊宝券“五十贯”文合同版(见金纸币贞皊宝券合同版图)。该版中间左面有尚书户部勾当官的押字,往右有印造库使和宝券库使的押字,印造库库子的押字;右面有宝券库攒司的押字。其中宝券库和印造库的副使、判官以及宝券库掏、专副之下皆空缺,无押字。三是贞皊二年北京路一百贯文交钞版(见金纸币贞皊二年交钞版图)。该版中间左面为尚书户部委差官的押字,向右有印造钞官的押字(二人),印造钞库子的押字;右面有攒司、库子、复点勘讫都目的三个押字。另有金宣宗兴定六年(1222)“兴定宝泉二贯闻省版”(见金纸币兴定宝泉版图)。该版据学者研究系属赝品。不过,造假者也极力模仿金代制度,在尚书户部勾当官、户部勘合令史、宝泉库使、印造库使等之下有押字。但作伪者也露出一些破绽,如“二贯文”之“文”误作“闻”,“判官”漏刻了“官”字,等等。不过,它仍能使人们了解金代交钞上押字的大概情况。

第五,在器物上押字。手工业工人制造铜镜、漆器、瓷器等,也往往在器物上押字,表示对产品质量负有全责。官府铸造的铜镜上,还要镌勒监押官的押字。如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朝廷规定在京铸秞务铸造铙、钹、钟、磬等铜器,必须在器物上镌勒工匠、专副的姓名以及监官的押字。传世的一面南宋铜镜,铸就楷书“湖州炼鉴局,乾道四年炼铜照子,官”,以下为监官的一个押字。照子上还铸刻“湖州真石家念二叔照子”,说明生产地点和店家。另一面南宋菱花镜,铸就“湖州铸鉴局,乾道十年铸炼铜监”,以下为监官的押字;还有“铸造工匠杨”,以下为杨某的押字。宋朝的这种习俗传入北方的金朝,在由官府铸造的或由南宋传入的铜镜上刻金朝有关官员的押字。如由金朝官府铸造的一面八棱海舶镜上,铸有“临洮府录事司验讫”字样,下面是检验官员的花押铭记。由南宋铸造的“湖州真正念二叔镜”,运入金境后,在背面边沿刻着“富民县丞”,以下是押字。另一面“湖州真正石念二叔照子”运入金境后,也在背面边缘刻“通州司使司官”字样,以下是该官的押字。

金纸币贞祐宝券合同版图

金纸币贞祐二年交钞版图

金纸币兴定宝泉版图

1959年,江苏省淮安市宋代墓葬中出土许多漆器,其中一部分盘、碗等带有文字,写明制造这一器物的时间(干支)、地点、漆匠姓名,最后为漆匠的押字。如写有“壬申杭州真大□□上牢”,下面为一押字。又如一只圆盘上写有“己丑温州孔九叔上牢”,下面也是一个花押。有的文物工作者将这些花押认作“画”字,显然是不对的。这些器物上还有漆匠的其他一些押字。

1958年,内蒙古巴林左旗出土北宋的银铤五枚,其中一枚表面錾刻铭文为“杭州都税院买发转运衙大观元年郊祀银……专秤魏中行等,监匠”,以下为:

。显然这是负责监督铸造这枚银铤人员的两个花押。由于錾刻与毛笔书写不同,只有横、直的细线。这些银铤上凡不易辨认的字,实际上大都是有关官、吏、工匠的花押。金朝的银铤也仿照此制,有关银铤的铸造工匠、秤子、监官等皆镌刻押字在其上。如在四枚金章宗泰和六年(1206)秋税银铤上,在“任理验”三字之下,皆有押字

有时在瓷器的底部,也刻有制造该瓷器的窑户的押字。如河南鹤壁集瓷窑遗址出土了许多北宋至金代的瓷器,其中一些瓷器底部刻有款识,如“赵”、“杨”、“张”、“刘”、“李”、“宋”等姓氏。在“赵”字之下刻有押字。估计这是生产这一瓷器的窑户的押字。

第六,在量器上押字。南宋时,有的州府规定各官仓受纳粮食,必须使用法定的标准斛斗。如宋宁宗嘉定间(1208-1224),宁国府(治今安徽宣城)为各官仓新造了标准斛斗,在斛内刊有“嘉定九年三月,宁国府照文思院降下铜式,新置造斛,铁锢加漆。今后受纳,非此斛不得行用。江东提举、权府事李(押)”。在斗内刊有“嘉定九年三月,宁国府造文思院斗,用此受纳。提举兼权府事李(押)”。宋代法律也规定各官仓使用的斛、斗,应该加刻监官的押字。如《金玉新书·诸仓类(凡三十二条,并系增入淳皊新书)》第十三条规定:“斛、斗、升、合刻押(庆元重定);诸仓官斛、斗、升、合,各刻仓分、监官押字,置库封锁,应修者当官较量。”此外,第四条还规定,各州州学的钱粮专派一名曹职官掌管收支账册,每月由知州“检点签押”。

“壬申杭州真大□□上牢”押字

“己丑温州孔九叔上牢”押字

漆器上的押字

“赵”字之下所刻押字

为了表示慎重和使用方便,宋代很多人还把自己的押字刻成印章。如前述宋仁宗的“押字印宝”。地方上专门代人书写诉讼状纸的人,由县衙登记姓名,发给木牌,挂在门前,并且要有“官押印子”,在状纸印上号码;否则,不准代人写状。

还有一些文人有押字癖。如宋神宗时都官员外郎柳应辰,他所到之处留“押字盈丈”,甚至在浯溪(源出湖南祁阳西南,东北流入湘江)石上作大押字,题云:“押字起于心,心之所记,人不能知。”有些“好事者”替他解释,说是可以“祛逐不祥”。又如历任饶、吉等地知州的施结,“性好蓄古今人押字”,所积其多,从唐末到宋朝当代无所不有,全部勒石,每次迁居,雇佣数人担负随行。还有一位姓马的官员还乡,将“私居文字,纸尾皆署使字押号”。宋理宗宝皊癸丑元年(1253),王柏从“鬻书人”处购得“古贵人押字”石碑,他认为“古人之押字,实书名而花之。后世乃不然,与其名而不相似,直著其心之精微,寓于数划之中”,叫人捉摸不透。只有司马光的押字“署名而小花,则不失其制押之原,而精神风致自然见于诚意之表”,但“此法未易尽识之耳”。

宋代民间还把某些官员的押字看成可以压邪治病的物品。如自宋仁宗朝起,历任四朝宰相等职的文彦博,因其威望,其花押被民间神化,认有“佩之止疟”。

五、押字的弊端

在中国历史上,押字习俗的形成是一种进步的社会现象,它减少了人们在各种交往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自然,押字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官员们业已习惯在文书上使用本人固定的花押,不用多久,办事的下级官员或吏人便会熟悉,于是试图为非作歹者便乘机加以模仿,或截取文书纸尾的官员花押,换接到别的公文上,从中营私舞弊。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四月,三司副使、兵部郎中李宗咏受到朝廷降官的惩处。原因是三司“后行”(吏人的一种,由后行升迁为前行)崔珏等“伪学”权三司使姚仲孙等人的押字,借此“脱赚钱物”,而李宗咏犯了失于觉察的罪。宋宁宗嘉定十一年(1218),福建路转运司主管文字韩括“伪作”转运使魏大中的押字,擅自“将签厅拟断公事”“书判”施行,被发现后“特降一官放罢”。南宋末年,文天祥担任地方官时,发现典吏侯必隆“辄敢于呈押之时,脱套花字于行移之后,揍掇公文”,“行移”是指各级官府之间往来的公文。吏人侯必隆在进呈官员押字后,截取纸尾,揍掇到别的公文上。文天祥判决侯必隆脊杖16下,刺配千里州军。

——摘自 朱瑞熙 / 张邦炜《宋辽西夏金社会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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