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月前,一声急促的电话铃,突然在周末的午后响起。“律师,请帮帮我们,我爱人被刑拘了!”一道急电,立马结束周末休息。办妥接案手续后,我们随即组织几位刑事律师,展开紧锣密鼓的辩护工作。这是一宗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我们的当事人是其中一位合伙人。经过依法会见,我们了解到当事人对涉案的违法行为有不知情的可能性,且当事人主要的业务均合法合规。了解到这一重要情况后,我们立即向当事人家属单方面了解全部业务的内容及运营情况,并要求当事人家属提供相关的业务知识简介。经过对这些资料的详细查实,我们发现案件中存在疑点,且根据现有的情况难以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同时,当事人在会见时也告诉律师,据询问笔录的问答情况,当事人涉案的金额仅为100余元。结合以上情况,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确认,我们作出申请取保候审的初步辩护方案。一般来说,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经历过看守所的特殊经历,对案件事实也有了一定的概念,往往会选择争取缓刑这条折中道路。本案的当事人最初也怀揣着这样简单朴实的想法。案件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安排刑事律师前往阅卷。经仔细查阅案件证据卷宗,我们对几个关键事实提出了疑问。第一,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主观犯意是刑法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的要件,本案中当事人仅仅作为一个没有直接经办违法业务的合伙人,其主观上究竟有无犯罪故意?假使有,这种主观恶意的程度有多严重?第二,当事人的作用及地位。由于涉案的违法业务并非是当事人直接经办,那么本案中当事人究竟是否存在一些行为,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推动违法业务的进行?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作为合伙人,但其因涉案的违法行为的获利是否能够最终体现刑法的罪刑责相一致?围绕这些这些疑问,我们进一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了相关情况。经过将阅卷情况与当事人陈述情况相结合,我们将后期辩护意向与当事人交换了意见,即认可控罪,但请求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就本案不予起诉。面对当事人担心因此被重新逮捕羁押、丧失认罪坦白情节的疑问,我们详细的向当事人说明诉讼的风险。最终当事人在充分考量利弊后,自愿同意了我们的辩护方案。今天,经检察机关通知,当事人领取到了因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告知书,磐音落定。
“我相信法律还是有正义的,虽然来的晚了几天”。冲开一杯红茶,耳边回荡着这句冬日里的欣喜。他可能不知道,他是多么的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