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解析】政策性搬迁 | (一)2021年度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原则
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有些企业面临这整体搬迁、部分搬迁、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 ”。
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由于并非是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纵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单设“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独立核算,很多小伙伴在实务工作中很少去接触过类业务,对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涉税事项把握不清晰,难免存在理解偏差、操作不当。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进行实务解析,希望今天的文章能给从事一线工作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
针对政策性搬迁的判断,强调是“政府主导下”的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整体或部分”搬迁。在税收实务中,能够提供【政府公告和正式批复文件】将是政策性搬迁的最有力证据。但在具体判断时,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政府主导下”隐含企业搬迁是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的【非主动搬迁】,即便有些建设项目并非公益性项目,但只要出于政府行政命令如调整城市布局等,并非企业主动进行的搬迁,也视同满足政策性搬迁条件;
2、实务中部分公益性动拆迁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实施的,也可能通过市场化操作由政府委托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除直接从政府的财政专户中取得补偿金外,实务中存在被搬迁企业与第三方动拆迁具体实施者确定补偿金额的情况,只要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能够保证补偿款项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专户,第三方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也可以视同满足政策性搬迁条件;
三、不能按照政策性搬迁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形
1、无法提供【政府公告和正式批复文件】的非政策性搬迁,又分为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不能适用2012年40号公告递延纳税的规定;【需提供文件——较为硬性要求】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虽然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但是没有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能适用2012年40号公告递延纳税的规定;【需单独核算——一般均满足要求】
3、虽然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但没有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迁出地和迁入地税务机关报送规定资料的,除了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情况外,也只能按照非政策性搬迁进行税务处理,不能适用2012年40号公告递延纳税的规定;【需报送资料——一般均满足要求】
政策性搬迁VS非政策性搬迁对比图: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以及《2021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针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成本的各个项目进行总结如下图:
1、搬迁收入各项目分析:
2、搬迁支出各项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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