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草木财税 2021-06-12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企业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所退的税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有无相关法规规定?(留言时间:2020-11-10)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11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已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1:留抵退税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附2:关于“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六)项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因此,留抵税额退税金额,应当相应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余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附3:最新留抵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相关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