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学校操场打球被撞伤,到底该谁赔?权威答复来了!

踢足球、打篮球,人们在进行这些对抗性性强的体育运动时,磕碰受伤可能难免。当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时,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本期专栏的话题是关于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确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对类似问题做出了回应。

事例

打篮球伤了手臂要求赔偿

原告小张和被告小李是中学同学,一天他们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

在打篮球过程中,小李带球突破上篮,小李在到达篮筐前跳起上篮时撞到小张,小张倒地受伤。医院诊断小张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张父母遂以小李和所在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小张骨折的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小张受伤的情况,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介绍,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李同学赔偿是基于小李侵权行为,要求学校赔偿则是基于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小张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小李和学校要不要赔钱呢,要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

“自甘风险”原则

统一了裁判尺度

刘东律师介绍,在对抗性的体育活动中,参加者因碰撞受伤,从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时有发生。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中尺度不一。因为打了场球,发生冲撞为伤者的伤情买单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统一了法院裁判尺度。

《民法典》对“自甘风险”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该法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即“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法学学者及司法裁判者一致认为《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原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回到小张一案,法院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及人身损害等风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被告小李起跳上篮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东律师认为民法典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范和法律依据。

解析

对“自甘风险”要这样理解

刘东律师认为需要从这几个方面理解“自甘风险”的规定:

第一,“自甘风险”原则,其适用范围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文体活动”是该规则适用的典型场景,但司法实践中“文体活动”的概念还是相对模糊,具体外延的确定还有进一步的具体解释空间。

第二,《民法典》摒弃了传统的观念,承认了即使在运动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抗辩,也能形成轻责、免责、重责、全责的效果,从而来适应各种各样的具体案情。

第三,其他参加者若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仍需承担责任。判断标准一般以其他参加者是否严重违反活动规则、比赛规则等。

第四,其他参加者虽然会因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责,但是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其应当尽力救助受伤害者,否则可能因救助不力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五, 安全保障人的义务不因为“自甘风险”免除。场馆的管理人、活动的组织者提供的场地设施要安全、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否则致使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活动组织者承担的责任不仅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还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总之,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要符合这几个条件: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文明合理运动,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健身运动已成为人们的日常习惯。《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力求在促进文体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获得平衡。该原则凸显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作用。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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