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分不清轮机员报警和死人报警的区别,不少人在论坛问什么是死人报警?确实这个约定俗称的叫法,迷惑了不少船人。甚至在论坛看到某电气专业颇有见长的船友,也搞不清楚什么是死人报警,认为是某些挂旗国的特殊要求,而非法定统一要求。某3万立方的液化气船,有机舱出口直通露天的主甲板。上午在办公室,我的同事杰拉德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死人报警的复位按钮布置在机舱外面,但是不是IP56的,船厂电气工程师咨询是否需要改正?吉米哥今天就来扒一扒死人报警的法规要求,借此向不明所以的船友澄清,死人报警不仅有法定依据,而且大有来头。介绍死人报警前,必须先说说重要的报警报和指示器规则。《警报和指示器规则》源于1991年11月6日通过的A.686(17)大会决议案,该规则最初称为报警和指示器规则,于1995年被A.830(19)大会决议案修正,随着科技的发展和SOLAS公约的不断修正,海事规则的制定者不断为SOLAS补充了新鲜血液,最重要的更新就是2009年海安会决议MSC.282(86)引入的桥楼值班报警系统BNWAS等,此时之前的A.830(19)已经显得过时了,IMO意识到有必要更新报警和指示器规则的条款,以确保IMO法定文献中某些修正后的内容能与报警和指示器规则同步,并且消除一些自相矛盾、表述不清和不必要的冗余要求。这样就有了最新的成果,即2009年12月2日通过的A.1021(26)大会决议案,也就是2009年警报和指示器规则,顺便说一句,但凡最终形成规则的决议案,大都在IMO外交大会assembly上通过的,比如稳性规则,噪声规则,钻井平台规则、木材甲板货规则等等。报警和指示器规则的英文名称:code on alarms and indicators,而2009警报和指示器规则的英文名称为:code on alert and indicators,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内含缺差异很大,最新的规则上alert包含了四类需要引起注意的异常情形,emgergey alarm,alarm,warning和caution,优先级依次降低。为了区别,吉米哥将alert翻译为警报,以使和alarm(报警)作为区别。比如A.686(17)决议案第2.3.6条有这样一条描述,personnel alarm,an alarm to confirm the safety of the engineer on duty when alone in the machinery space,它人员报警当做主要报警primiary alarm。此处姑且称之为“人员报警”,准确地说应该是机舱部人员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