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缴税吗?
一、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如上所述,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需要按照上面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如果“其他应付款”对应债权人并非股东,则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当然,如果将挂账“其他应付款”而债权人属于股东的负债结转资本公积,则属于股权投资溢价,并非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三、如果其他应付款所收取的乃是经营业务收款,则本应结转营业收入并依照税法规定计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乃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若以结转资本公积逃避法定纳税义务,则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一旦查处,可能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甚至其他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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