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乙肝未告知对方,婚后可否要求撤销婚姻
【案件回放】2019年8月,张男与吴女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吴女得知张男婚前患乙型病毒肝炎且未治愈。
张男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期间,未合理审查张男的身体以及精神状态,未对男女双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未提示男女双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020年9月,张男诉请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经查,经医院诊断证明,张男婚前患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对女方隐瞒了病情;婚后未得到有效治愈。乙型病毒性肝炎系乙类传染病,属于严重传染疾病,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另查,张男与吴女自由恋爱,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双方均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情况,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愿结为夫妻。同时,双方在《结婚登记告知单》上签字,该告知单主要内容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当日,民政局经审查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20年9月,张男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张男的起诉。
【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骆瑜律师认为,公民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张男与吴女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签字确认的《结婚登记告知单》中记载有法律救济途径,婚姻登记机关已明确告知双方就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现张男于2020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已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张男的起诉,应予驳回。恒略律师提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