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21年5月3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规定,只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即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在入住前必须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申请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

【提交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接入城市管网证明材料;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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