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通过保理虚增利润!上市公司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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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给大家说个近期的造假监管处罚案例,并结合案例,说一下核查启示。
2020年10月13号,证监会对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有三,我们逐一分析。
一、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C社:
通过保理业务虚增利润比较新鲜,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上市公司做不到。本案例是通过体外资金流到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保理业务,资金回到上市公司,这样一个循环,上市公司产生4000余万利润。
由于不附追索权,上市公司终止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对价减去账面价值,差额在当期损益。从案例中来看,债权金额2.32亿元,融资款金额2.013亿元,对价少于债权金额,如何产生4000余万的利润,说明债权原值2.32亿元发生了减值,扣除减值后才是账面价值,说明减值金额很大。由此可知,当应收账款减值金额较大能覆盖保理折扣时,通过无追索权保理就能产生利润,诸位可以借鉴,当然前提是要业务真实。
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大额减值应收账款,说明账龄较长,如此却能收到高额保理融资额,需要引起高度怀疑。
对于体外资金循环,是核查的重点,首先资金如何流出体外,常见的是虚构大额在建工程、虚构采购大额固定资产、大股东资金占用等方式,因此,大股东资金流水、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采购的供应商是否为关联方,在建工程进度比例与支付是否匹配,固定资产价格是否公允等等都应当重点关注。就担心这些资金出去后,流到客户(常规)、保理商(罕见),在通过销售给客户、接受保理融资收到回款,产生利润。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C社:
国际工程公司应该是神州长城的子公司,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其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也应当披露。
对外的往来资金拆借,应该会形成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也应当体现。
处罚事项,一是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二是未在2017年年报披露。上市公司上市规则中明确要求对外财务资助符合一定的金额比例需要审议并及时披露,因此事项发生时未及时审议并公告,存在违规;此外,2017年年报财务报表中应该是体现的,但是未在年报重大事项栏目披露,属于重大遗漏。
给我们的启示是,此举属于信披问题,不属于财务报表不实问题。应对重要财务信息的保持敏感度,依此发现是否相关资助信息已对外及时披露。这样的敏感度需要熟悉上市规则。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C社:
这是非常规的对外担保,并非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是以承担差额不足义务的形式为子公司的信托融资提供担保,因此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可能查不到。然而,案例说的是担保未披露,并未说信托贷款未披露,说明账上是体现出了信托贷款,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也应当获取《信托贷款合同》,看了合同,也会看到差额补足义务人是神州长城。因此,核查难度并不高。
给我们的核查启示是,对外担保的完整披露,一方面依赖央行征信系统导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另外还需要查阅非银行借款类融资合同,如信托融资、企业间融资、保理融资等业务合同中的担保信息。
四、结语
三个处罚事项,一个是造假,两个是信披重大遗漏。对于保理造假,手段并不高明,但就是很不常规,不容易怀疑到,正常思路都是虚增销售、虚减成本、费用等形式虚增利润,谁曾想会与保理公司串通,虚构保理业务,高额折扣出售大额减值的应收账款,但万变不离其宗,核查资金流水,关注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保理公司的资金往来,便能发现端倪。对于信披遗漏,需要在熟悉证监法规前提下,保持财务信息敏感度,才能予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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