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Tips丨客户未使用的健身卡如何账务处理
Happy Friday, 各位下伙伴,周五啦,健身之前,再来看一下关于健身卡的C社小贴士。今天小编来跟大家聊一聊收入中对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会计处理。
客户放弃使用健身卡也不退款的,属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账务处理说明如下: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具体看一下。
甲公司主要经营连锁健身房。2015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100张健身卡,每张卡的面值为1万元,总额为100万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健身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健身卡中将有大约相对于健身卡面值金额10%(即10万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健身卡消费的金额为60万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收取货款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要求】为甲公司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解析】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健身卡。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 合同负债 94.34(1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2)2015年12月31日,根据健身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60+10×(60/90)]/(1+6%)=62.89(元)
借: 合同负债 62.89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2.89
说明:60/90理解为,已消费金额/总消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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