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法话石说】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尚未结束,仍有不少企业基于各种原因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因此,本期的话题在当前情境下讨论具有现实意义。目前的实践中,在家办公的员工如果出现伤亡,是否属于工伤、人社部门会如何认定尚有较大争议。而如果员工未经单位批准,为了工作需要而自行在家办公(加班)发生伤亡的,人社部门不论,恐怕单位首先就不会同意认定工伤。

本案的“向钱进”就是这种情况下突发疾病死亡,其是否应属于工伤在当时也曾备受媒体关注,人社部门、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此问题也认识不一,经过11轮反复较量,历时6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作为裁判理由支持了工伤认定。也由此,使本案成为教师这一特殊岗位在认定工伤时的引用最多的案例。


【案情回放】

“向钱进”系“斯有理”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向钱进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向钱进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向钱进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向钱进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2011年12月15日,“斯有理”中学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斯有理”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向钱进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斯有理”中学教师王X、陈X证明:事发当晚发现向钱进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脸色不好。

“斯有理”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海口市人社局:在家死亡,不是工伤!

(二)向钱进家属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

海南省人社厅:在家死亡,不是工伤!

(三)向钱进家属仍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不是工伤!

(四)向钱进家属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院:事实不清,重查!

(五)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再审;

海口市中院:就是没查清,得查!

(六)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海南省高院:的确没查清,再查!

(七)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海口市人社局:再查也不是工伤!

【认定理由】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向钱进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八)向钱进家属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

海南省人社厅:人社系统队形一致!不能是工伤!

(九)向钱进家属怎么能服,于2016年5月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中院:怎么查的,再查!

【裁判理由】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向钱进发病时已上床休息”。但琼山人民医院《院前急救记录交接单》上记载抢救情况是,到达时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对向钱进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一栏上记载为“不详”,海口市人社局仅凭向钱进同事到家中看见向钱进卧于床上,认定向钱进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明显证据不足。

海口市人社局未提交“斯有理”中学的相关规章制度,仅以“斯有理”中学校长调查陈述认定“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向钱进晚上安排测试,不是工作时间,事实认定依据不足。海口市人社局对向钱进连夜工作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因长时间工作劳累造成心肌梗塞死亡等问题均未予认定,作出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十)海口市人社局哪里能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院:明明就是工伤,重新认定!

【裁判理由】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向钱进组织晚修测验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向钱进于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已开始发病。向钱进在琼山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时已无心跳和呼吸,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十一)海口市人社局怎么肯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海口市人社局称:

向钱进系在家中死亡,并非死于工作岗位,只能按照病亡对待,不应认定为工伤。

海南省人社厅辩称:

1. 向钱进系在家中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2. 向钱进回家批改试卷并非学校安排的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3. 向钱进于当日未有就诊记录,而是直接回家,不属于突发疾病。

向钱进家属:未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是工伤!

【裁判理由】

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理由是: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本案中向钱进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向钱进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

223-1号工伤决定根据向钱进的同事第二天一早发现趴卧床上的陈述,认定“向钱进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正如一、二审所述,这一认定显然是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的。趴卧床上,有可能是在发病后,身体不适倒卧床上,并非一定是上床睡觉后发病死亡。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23-1号工伤决定在认定事实时,强调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等事实,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海口市人社局的上述事实认定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审判长:郭修江;审判员:熊俊勇、陈宏宇;

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案劳动者、证人及单位均为化名)


【法话石说】最高法院的说理很长,归纳起来为以下三点:

(1)在家加班是为了学校的利益,所以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无证据证明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

(3)职工是否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引发的思考】本案的“向钱进”因是学校(事业单位)的教师,而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的确需要经常在家里完成备课、批改学生作业等工作,由此认定为工伤尚可理解。但如果是企业普通职工,在未经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在家办公或加班导致突发疾病死亡的,能以“为了单位的利益”认定工伤吗?尤其是企业中高管、律师、工程师等同样需要经常在家办公的人员。

【本案案号】

(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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