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五: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定损方案是否有效
维权案例五: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定损方案是否有效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上月,编者收到一位车主的咨询,大致情况如下: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他全责,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后来车主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去了他们推荐的修理厂,几天后,保险公司通知他,车辆已经修好了。他就很纳闷,车子维修时,为什么没有通知他,而且,保险公司定损的项目、金额等他都不知道,他怀疑里面存着猫腻,所以咨询了编者,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很明显,这样的处理过程肯定存在问题,不仅是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是不对的。后来,编者给他简要介绍了后续的处理过程和内容,以及依据,之后,也没有回复编者,相信,他的问题大概率是解决了,或者处理结果他是满意的,否则,基本还会来咨询编者。事实上,国内的车辆维修市场环境和社会现状,类似的事情非常普遍,所以,编者认为,有必要,将该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下面,编者就将当时指导该位车主的内容简要说明。
首先,车主与保险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遵循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约定,双方必须互相诚信并履约。根据条款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就是说,车主在修车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检验、核实、确认,共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同样,保险公司在核定损失时,也需要通知车主。这个约定是互相的,即,需要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当然,车主如果完全相信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委托,但建议,车主尽量自己参与,因为国内目前的维修和保险市场,还是存在相当多的潜规则。
其次,大部分行业,都有行业性的规定,保险也不例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是保险公司的行业标准制定者之一,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更是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它具有行政强制力。根据保监会(现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监发〔2012〕15号”的规定,第六节定损(估损),第五十九条:“公司定损人员应准确记录损失部位和项目,提出修理、更换建议,及时录入理赔信息系统。并请客户签字确认损失部位和项目。”以及第六十条:“定损人员应及时向客户说明损失情况,并就定损项目、修复方式、配件类型、维修金额等向客户耐心细致解释。核损通过后的损失确认书,应由客户签字确认。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应明确告知客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确定损失金额的过程中,需要和车主协商,在最后确认损失时,需要车主签字确认。很明显,保险公司违规违约了。
最后,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就是说,修理企业在维修前,必须与车主签定维修合同/协议,这样,维修关系才在合同上成立,法律上才有保障,否则,维修企业就是违法了,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不过,这个过程取证很关键,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基础等条件。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很明显,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和修理厂存在违规违法情况。
总结: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定损方案,无效! 当车主遇到不公正待遇或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