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气!六部委联合发文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将实施“里程碑”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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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高水平的原创科技成果,一方面需要保障科研人员待遇,让科研人员可以安心在某方面长期从事研究;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真正的流动机制,对科研人员施行聘期制、聘任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来源:科学网、江苏科技
近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科院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该《意见》对于以往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科研相关自主权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的问题,提出了更加细致的指导思路。
不过,《意见》究竟如何落到实处?在执行中会遇到哪些难题?怎样用好这些规则?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科学家和管理人员。
尊重规律 激发活力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
《意见》开宗明义强调,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的规律。
“很亲切,'接地气’,这正是科研人员所渴望的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徐飞表示,“新时代中国的发展,一定要依靠科技进步,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因此,扩大自主权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在徐飞看来,科学研究多为探索未知领域,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随意性,难以预见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只有遵循规律才能事半功倍。
他提到,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必要的,但钱该怎么花,应该有自主权。“过去,一定要明确在某年某月花多少钱、做什么事、达成什么目标,这让科研人员苦不堪言,有时意味着'逼迫’科研人员编造。”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与物理所研究员王峰也深表认同。
目前,该研究所已经开始探索实行国内差旅费“大包干”,为科研人员“减负”,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宋河发坦言,尽管近年来国家一直倡导为科研人员简政放权,但实际上科研机构的审计审查工作依然不敢放松,原因在于,目前科技经费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
国外经验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宋河发介绍,美、日、欧、英科技经费监管依托于各国(地区)历史上长期建立起来的治理体制、法律政策、监管机制。
在预算与财务运作状况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下,体制内部对经费监管和评价的作用被弱化。
放管结合 提高效率
要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就必须从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各个方面为科研人员“松绑”。
《意见》指出,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
徐飞表示,过去,过程管理有些“事无巨细”,各种名目和时间节点的检查过多,“里程碑”式的管理更加精准,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思想。“总体上要信任科研人员,做到宏观上管住,微观上放宽搞活。”
从全球范围看,美国、欧洲、新加坡等国的科研项目审查程序不尽相同,但基本都设有审计部门,由该部门管理和监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以确保科研项目公平、公正、公开。
新加坡某科研机构负责人告诉《中国科学报》,项目评审过程中,新加坡的审计部门会邀请世界一流科研人员参与,回避本土的利益关系,同时用专家经验引导项目走向。
财务审计过程中,也会引入第三方审计公司参与,减轻审计部门的工作压力。
在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方面,《意见》指出,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这提高了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宋河发说,“然而,盲目的转移转化,会造成低质化、雷同化的结果,占用大量社会资源,不利于整体发展。此外,一项科研成果往往包含多个知识产权,科研人员单独进行转移转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就会增加。而且,科技经费管理缺乏'红线’和关联交易规定,科研人员在科技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中还存在法律风险。”
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宋河发认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下放应该分类对待。
对于一些小的、知识产权较少的科技成果可以下放给科研人员,而诸如新能源汽车、芯片、新材料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涉及的知识产权多、成果转化程序复杂,则应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创造知识产权组合,对科技成果进行风险投资,提高成功转移转化率。
因地制宜 与时俱进
人才是创新的活力源泉,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事管理自主权,有利于充分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为此,《意见》还特别提到,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王峰表示,这意味着两类人才将获同等待遇,不过在具体执行中需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即本土人才不愿意出国交流,导致科学研究变得封闭。“其后果可能10年以后才会显现出来,这在日本有过前车之鉴。”
宋河发认为,人事改革的核心不在于商讨编外人员的解决方案,而在于对整体科研人员进行长期稳定的激励和科学管理。“要出高水平的原创科技成果,一方面需要保障科研人员待遇,让科研人员可以安心在某方面长期从事研究;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真正的流动机制,对科研人员施行聘期制、聘任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在王峰看来,科研管理“牵一发而动全身”,具体操作还需根据不同单位、不同项目和课题特点“因地制宜”,改革永远处在进行时。
受访人员表示,从《意见》到可执行的政策,是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探索。
徐飞表示,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正确认识相关文件、政策,确保这些“福利”落实、落地、落小、落细。面对新问题,政策要与时俱进,“科研工作者在科研过程中可能创造鲜活的经验,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可鼓励他们先行先试”。
《意见》究竟都有哪些核心要点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1、完善章程管理
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2、强化绩效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3、优化机构设置管理
科技部门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4、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国家需求改进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数量及体量,优选研发团队,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简化过程管理。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査、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
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建立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开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统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科技、财政、教育部门和中科院等要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环境。
5、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
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6、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
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7、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
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
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8、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三、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9、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
10、自主设置岗位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已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
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1、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
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12、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
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在总结评估科研院所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13、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14、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断的激励作用
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新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注意: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