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一)
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具有共同借债的意思。具体形式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认定夫或妻一方债务,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情形。
在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认定的过程中,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等关键法律词语进行解释很关键。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实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具体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实践,“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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