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借钱不还被威胁 讨债人获罪!

付士峰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

案情

2016年3月,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鞋材加工厂的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军借高利贷10万元(月息7%)。在扣除三个月砍头息21000元后,张先生实际收到79000元。2016年6月,张先生还了5万元本金后,每月还需支付陈某军3500元利息。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因张先生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陈某军便纠集李小凤等人,多次开车到张先生的工厂,使用骚扰、纠缠、跟贴等手段,直到逼迫张先生筹钱支付当月利息后才离开,影响工厂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018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因张先生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陈某军便打电话将张先生叫到东莞市厚街镇月畔湾的办公点。10时许,张先生到达后,陈某军、曾某平等人便威胁恐吓张先生在办公点筹到钱支付利息才能离开,并强行扣押了张先生一辆别克小汽车的车钥匙,陈某军指使李某凤等人在旁看管。
同日16时许,因张先生无法筹到钱,陈某军又开车将张先生带到其工厂,并指派李某凤在厂内继续看管张先生,逼迫其在工厂内打电话筹钱。直到次日18时许,张先生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向陈某军求情后,陈某军才通知李某凤让张先生离开工厂。
陈某军等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立案。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军等三人分别获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本案为该刑法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实施后的东莞首宗判例。
采访对话
方弘:公司经营需要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难,一些老板不得不借高利贷。借高利贷不仅不用抵押,而且拿款既快又容易。然而,当还不上钱的时候,麻烦就大了,在您接触的案件中,高利贷的催款方法通常有哪些?
付士峰律师:常见的高利贷催款方式主要有六种:
第一,在墙壁大门上喷红油漆,写大字。
第二,在小区单元楼下拉横幅,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第三,用502胶水堵锁眼。
第四,非法拉闸限电。
第五,找到债务人单位,滋扰当事人正常的生活。
第六,恐吓跟踪,让债务人陷入心理恐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爆通讯录,搞电话轰炸,常见的这些手段可以统一概括为软暴力催收手段。
方弘:可能这些方法有的时候还比较有效,为什么高利贷方需要通过这样的软暴力手段去解决自己收利息或者收本金的问题,为什么不直接起诉?
付士峰律师:这主要是因为人民法院不可能保护过高的利息。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也就是自2015年6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一直到2020年8月19日,这5年2个月之间,民间借贷实行的是两段三区的规则,也就是利息约定超出36%,这一部分是绝对无效的24%~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该段没有偿还的法院不支持,已经偿还的也无需返还。如果约定小于等于24%的,视为全部有效。
 
但是,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也就是最高上限是年利息15.4%。而现实当中我们所接触到的民间高利贷的利息一般是月息5~8分,折算成年利息是60%~96%,也就是说100万的利息一年下来就可以翻倍了。
所以,资金的出借人也叫放贷人,不愿意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连本带息收回来,而是采取这种非法的方式,打法律擦边球的过激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短平快且有效。而一个民事诉讼官司,一审二审可能需要一年多才能走完,资金回笼比较慢,另外就是可能见效比较不明显,最重要的还是因为法院不可能保护过高的利息主张。
方弘:这些行为看上去有些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这样的讨债行为和方式也确实给债主或者是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一些侵害。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但是又以催收非法债务罪来定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其实是一个新的罪名,也就是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定的罪名,从今年3月1日起才实施的。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这个罪名呢?
付士峰律师:事实上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列为刑法第293条之一,放在原先的寻衅滋事罪下面,这样的一个立法框架,主要要有几个维度来把握:
第一,所催收的必须是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也包括瘾君子赊购的毒品,赌博欠下的债务。
第二,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不能说讨要高利贷的时候删了债务人一巴掌,公安就可以抓起来刑事立案,这样会造成“欠债反而是大爷”的新的社会不公现象。
第三,《刑法》明文规定的关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方式,有且仅有三种:
 
第一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第二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公民住宅。
第三种,恐吓、跟踪、骚扰。
这三种行为模式,只有满足其中之一,才有可能构成犯罪。立法者在此处没有使用“等”字,那就意味着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者在内,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均无权作出扩张解释,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给予这样的授权。
第四,在催收非法债务的过程中,假如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比如说催收中把人打成重伤二级,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催收中不仅有非法拘禁,而且把人关进狗笼子里,有辱骂、殴打情节的,按照《刑法》规定,量刑幅度在2~7年,择一重罪衡量时应当选择非法拘禁罪,而不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五,很多人包括律师、大学学者、教授批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打击了民间融资市场。我不同意这个理解。我认为这是对此前被拔高的涉黑涉恶中软暴力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一个制度纠偏,是立法纠偏的表现。
 
因为软暴力本身并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上这样做把量刑幅度降低了。因为寻衅滋事罪有两档,一档是入罪门槛5年以下,第二档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够达到5~15年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我个人曾经见过最高判9年。
所以,这是一种立法纠偏,不是倒退,打击民间融资市场这样的看法是偏颇的。
方弘:债主的权益是否就得不到保护?债主索债,可能方式稍微有一点过激,但都是为了讨要债务,如果这样来给我定罪的话,是不是变相的保护债务人?其实也不是,要注意这里的罪名,催的一定是非法的债务,比如说赌债或者是本案当中的高利贷产生的利息。新的罪名实施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也密集出现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诉讼案件,这是否就意味着高利贷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像赌债等其他非法债务的讨要难度也越来越大,因为走正常的法律途径不受保护,如果打这种法律的擦边球很容易就获罪了,您怎么看呢?
付士峰律师:第一方面,压缩高利贷的市场,不等于不支持民间融资,催收非法债务罪,打击锋芒是催收手段本身的非法性。不是说有高利贷,就把资金的出借人抓起来,这么理解肯定是错误的。
第二方面,民间融资难的现实处境也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又遭遇了长达一年半的疫情,资金链断裂是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困境,需要配套的是银监系统加大保民生、保增长的力度,在管控住不良资产,守住风控底线的前提下,尽可能让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倾斜,而非是把大量的资金违规投资到不动产市场上去。
 
第三方面,要防止有些债务人本身是失信被执行人,已经被人民法院拉黑限高了很多次,甚至是职业赌徒,明知是高利贷故意装可怜,把资金拿到手,反手杀个回马枪,扭头就举报出借人涉嫌软暴力催收,要求公安机关以催收非法债务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立案,意图借助公安机关的手和力量来打击合法的民间融资市场。
 
我个人对这一块感受比较深,因为我们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有的仅仅是民间高利贷而作为软暴力案件定性为涉恶,然后重重拔高,最终当事人被判了7年半的现实情况,而且拔高出来的只要是超过本金的部分,就认定为诈骗数额。
所以,事实上催收非法债务罪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防止被无限拔高,不仅仅是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甚至会定性为敲诈勒索等,因为这两个罪名是重罪。
第四方面,法律明确赌债本身就是非法的,没有任何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催收赌债,只要满足情节严重,给予刑法考量,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方弘:还有一种说法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是因为你从正规的渠道融不到资,我高利贷是利息高,但是我给你钱,可能会解决你的燃眉之急,当然后续有可能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陷入一个恶性的循环。另外就是被追债的一方,于欢案就非常典型,被追债的一方遭遇了怎样的追债就可以去报警,或者说对方就已经涉嫌犯罪了,我们就可以通过警方的立案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付士峰律师:除了刚才提到的喷红油漆、拉横幅、胶水堵锁眼、非法拉闸断电、恐吓跟踪以外,现在需要警惕和防范的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授权催收公司,甚至是正儿八经的国企银行授权催收公司,采取电话轰炸,爆通讯录联系村委会等所谓的催收手段,这些手段事实上是非法的,这样的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属于110民警接出警的范围。
 
然而,目前的法律空白是,如果想给予催收非法债务罪刑事立案,《刑法》中没有定义什么是情节严重,这一块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限做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列举出什么样的情形才叫情节严重,可以进行刑事立案追究。两高一部可以联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来把这一块的空白给填补上。

结语

如果是催收高利贷本金和合法利息,那么是不是就不能适用此罪名?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合法债务可能因为证据不充分不被法院支持,而采用各种催收方式又是否会涉嫌此罪名?如何做到罚当其罪又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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